)一些聯合執法可能加劇違法行為的發生
聯合執法多是針對一些帶有“非治理不可”性的社會問題,采取臨時性的共同執法,突擊治理,頗具“運動”的特征。違法者從中摸到了規律,風聲緊了,收斂一段時間,“風頭”一過,便死灰復燃。并且,有些聯合執法使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的推諉和怠惰,對本部門有利的管理積極去做,不利的事情等到聯合執法時處理。對小問題不及時處理,等到問題成堆,形成社會問題了,再通過聯合執法集中處理。
三、對完善聯合執法工作的思考
縱然聯合執法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針對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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