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基本概況:
2007年6月21日下午,位于定海甬東的舟山市招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外包隊小殷隊員工喬國慶在狹小空間內進行施焊作業,當時天氣炎熱,人在艙室容易出汗。17時30分左右,與喬國慶相隔一間艙室的另一電焊工因口渴要去廠門口買水喝,但并未通知喬。18時左右,喬國慶的弟弟下班時來喊他一起下班,結果發現喬國慶作業艙室的低壓照明燈已經熄滅,于是他爬進了喬國慶作業的艙室,小殷隊負責人也跟著爬了進去,此時發現喬國慶已觸電,在現場雖然對喬實施了急救,但施救無效并確認已經死亡。
二、事故性質和原因:
經過認真調查取證,調查組認為舟山市招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月21日發生的職工死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喬國慶在狹小艙室內焊接作業時觸電死亡。
三、事故責任追究
經過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分析和責任認定,有關責任人受到了相應處理:
(一)小殷隊電焊工喬國慶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違章操作,在狹小艙室內焊接作業時,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專人監護不到位,致使在作業過程中觸電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舟山市招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招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某因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隊、對施工方監管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市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舟山市招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作出了罰款10.2 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招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某作出了罰款0.5 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小殷隊負責人殷某,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不足,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承接船廠業務,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市安全監管部門對殷某作出了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小殷隊安全管理員殷某,現場監管不到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市安全監管部門對其作出了罰款0.6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小殷隊電焊工戴某,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違反操作規程,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責成小殷隊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四、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一)責成舟山市招寶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這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查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防范措施。認真組織學習、貫徹、落實《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等規章制度要求,切實做好生產安全工作。加強對外包企業施工資質的審查,嚴把外包企業的準入關。切實做好對外包企業的安全管理。強化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意識,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二)責成小殷隊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內部管理體系,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定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嚴格遵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落實安全培訓規定,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責成舟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根據本轄區工礦企業的特點,督促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