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秦皇島安豐鋼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冊資金6億元;注冊號碼:130322200005354;公司地址:昌黎縣靖安鎮達子營村北。公司現有職工8000人,設有安檢處,處長2人,安全管理人員16人,經營范圍:帶鋼、連鑄胚、面包鐵、線材、棒材生產、銷售;氧氣、氮氣自產、自用、經銷燒結礦、鐵精粉等。法定代表人:張慶坡,男,漢族,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靖安鎮靖安南村21號,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事故地點:安豐公司第二煉鋼廠除塵泵站沉淀池。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3年2月15日秦皇島安豐鋼鐵有限公司計劃對3號高爐進行停產檢修,第二煉鋼廠廠長要求對需要檢修或更換的設備進行組織安排。2月16日上午設備科長張順來自行安排更換除塵泵站沉淀池兩臺水泵,10點左右張順來給機修段長田秀春打電話讓他去領吊車準備吊泵,同時打電話給設備科設備員劉敬偉,要求其代開吊裝作業票,并打電話通知電工班長侯廣來(死者)安排電工到作業現場,對預安裝水泵進行測量準備接線。
現場指揮田秀春拿到吊裝作業票后,帶領機修工人和吊車到達現場,由于沉淀池北側空間不夠,吊車無法支臂,因此未按張順來口頭交代從沉淀池北側吊裝作業。電工班長侯廣來到達作業現場后,提議把吊車支在高壓線西側進行跨線吊裝,在得到現場指揮田秀春和吊車司機馬志勇默認后開始按照侯廣來建議進行吊裝作業。
此時預吊裝的兩臺水泵均在該公司氧氣站1萬伏高壓供電線路下方放置。按照吊車司機馬志勇的要求,機修工人將其中一臺水泵挪至沉淀池西側墻根,然后在水泵上綁了一根6米長的鋼絲繩,吊車司機采用小鉤斜吊側移的方法,在現場指揮田秀春的作業指令下,將水泵吊至指定地點,吊鉤回位后,在現場待機等候;此時吊鉤移至沉淀池的西側,距離地面大約0.3米左右 ,現場維修工按照分工分別對水泵進行安裝。11點24分左右,侯廣來從沉淀池的北邊走過來,未經現場指揮和吊車司機同意,雙手拉起吊鉤就往第二個水泵(高壓線方向)拽,吊車司機見他拉鉤急忙大聲制止,但侯廣來不聽勸阻,繼續拉拽吊鉤,致使吊鉤頂端鋼絲繩觸擊高壓線,將正在拉拽吊鉤的侯廣來擊倒在地。在現場作業的電工王波看到高壓電線閃了一下火花后,迅速跑到池子西邊查看,發現侯廣來頭朝南倒在了水泵旁邊。
(二)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作業現場人員及時進行救援,電工王波來到躺在地上的侯廣來身邊問:候班長,你感覺怎么樣?此時,侯廣來神智還比較清醒,有氣無力的回答電工王波說:沒事,就是渾身沒勁。要求把他抬到值班室去。王波讓他先別動。并把找來的一個墊子,墊在候廣來身下。11點26分電工曾繁亮用手機打通了電工段長王紹金的電話,告訴他侯廣來挨電(電擊)了;王紹金接到報告后,急忙驅車趕到現場,和現場人員一起將侯廣來抬上車,送到了靖安鎮衛生院進行搶救,靖安鎮衛生院醫務人員查看了候廣來的病情后建議立即轉院治療。11點34分王紹金向廠長袁加有匯報了事故情況,用公司的車把侯廣來緊急送往毗鄰的唐山市灤縣灤州醫院進行搶救。12點左右傷者侯廣來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侯廣來,男,44歲,漢族,河北省昌黎縣靖安鎮西和睦營村人,身份證號:(略),秦皇島安豐鋼鐵有限公司第二煉鋼廠電工班班長。
(二)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5萬元(含:現場搶救、醫療費、事故處置、喪葬費、父母子女贍養費、賠償費用等)。
四、事故等級、性質和原因
(一)事故等級及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事故單位材料及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綜合分析認定:
1、直接原因。
死者擅自進入吊裝作業區域進行冒險作業,導致觸電,是本次觸電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汽車吊裝跨越高壓(1萬伏高壓)線作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制定詳細的汽車吊裝跨越高壓線作業方案,在作業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2)作業組織者未經請示領導和征得相關人員同意,違規指使他人代開吊裝作業票,未經授權擅自代替其他管理審批人員在作業票上簽字,致使汽車吊裝作業票形同虛設,對危險狀況估計不足、防范措施缺失。
(3)安豐公司未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督促、檢查、落實吊裝作業票管理制度,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現場隱患。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1、死者侯廣來,擅自進入吊裝作業區域冒險掛鉤作業,導致觸電,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鑒于侯廣來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2、吊裝指揮兼現場安全監護人、機修段長田秀春在吊裝作業位置變化,吊裝方案(口頭)改變的情況下,未請示分廠安全負責人、作業組織人和單位審批人,擅自作出決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指揮吊車冒險作業。同時未能對現場進行有效的安全監護,導致他人私自進入現場,拉拽吊鉤觸電身亡,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由安豐公司按照企業規定進行處理,并報昌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設備科長張順來在工作布置以后,未制定詳盡的起重吊裝作業書面方案,未到吊裝現場進行危險因素分析,未請示廠長和征得安全科長馮建國的同意,指使設備員劉敬偉代其二人在工作票上簽字,使吊裝作業制度無法落實,導致事故的發生,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由安豐公司按照企業規定進行處理,并報昌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吊車司機馬志勇,在明知跨線作業且1萬伏高壓未進行安全防護的情況下,未按吊裝作業規范要求,拒絕本次危險冒險作業,而是采取配合現場指揮的錯誤方式,導致侯廣來在吊裝作業過程中觸電死亡,對本次事故負有次要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由安豐公司按照企業規定進行處理,并報昌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安豐公司第二煉鋼廠廠長袁加有,未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督促、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對單位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重視不足,使得本次事故中開據的吊裝作業票未能按照應有關的程序層層把關,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由安豐公司按照企業規定進行處理,并報昌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安豐公司法人張慶坡,未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落實情況,及時發現、糾正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昌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2012年年收入(年收入8.4萬元)30%的罰款,計人民幣2.52萬元。
(二)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安豐公司2013年2月16日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據昌黎縣人民政府對事故快報的批示意見,由昌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以人民幣19.9萬元罰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豐公司要認真查找事故發生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1、要認真履行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做好職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認真落實班前會制度,強化職工的班前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培養職工遵章守紀的良好習慣,杜絕“三違”現象發生。
2、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以失去一條鮮活的生命為代價血的教訓,立即在全公司范圍開展八大危險作業票證制度執行情況大檢查,層層落實責任,嚴格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后的作業票證制度落實,防止流于形式,留下安全隱患,造成事故發生。
3、建立健全全公司各類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加大安全監督檢查考核力度,嚴格落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