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2日,萍鄉市博宏實業有限公司焦化二廠爐頂裝煤車發生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報告后,區安監局派員趕到事故現場,聽取了該廠負責人的簡單情況和善后處理情況匯報,并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進行了匯報,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詳細調查,現將有關調查情況和結案處理決定報告如下:
一、事故概況
1、事故發生時間:2006年11月22日下午4:50分鐘
2、事故地點:萍鄉市博宏實業有限公司焦化三廠爐頂裝煤車
3、事故類別:墜落事故
4、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
6、傷亡情況:死亡1人,死者:葉運林,男,35歲,家住青山鎮下柳源,該廠爐頂裝煤工。
二、事故經過
2006年11月22日,博宏公司裝煤工葉運林在為母親60壽辰置辦壽宴后,下午4時左右回到博宏公司焦化二廠爐頂裝煤車下煤。由于當時天氣的氣溫比較低,水蒸氣全部壓在棚頂上,嚴重影響視線。煤斗內煤比較濕潤,下煤通道不暢通,裝煤工葉運林登上裝煤車對煤斗進行疏通。時至在4:50分鐘左右,另一位在爐頂的工人梁國生聽到嘣的一聲響聲,反面一看,發現裝煤工葉運林從裝煤車上墜落在爐頂鐵軋上,頭部左側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該公司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時將傷者葉運林送往贛西醫院進行搶救,因搶救無效,葉運林于2006年11月23日上午11時50分鐘死亡。
三、事故原因
1、死者葉運林,中午為母親60歲生日進行置辦,疲勞過度,加上喝了少量的酒,在爐頂工作上,經高溫度蒸發,酒精發作,頭腦忽然麻木,反應遲鈍,致使從煤斗處往下墜落造成事故,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由于事發當日,天氣氣溫低、溫度大,水蒸氣全部壓在爐頂,嚴重影響視線,也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3、博宏公司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員工安全教育不夠,致使員工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4、基層的安全管理有脫節現象,在班前安全檢查時,未及時發現員工葉運林身體上有異樣現象,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責任劃分和處理決定
1、死者葉運林,身體上疲勞過度,喝酒進崗上班,安全意識淡薄,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因在事故中死亡,決定免予追究。
2、賴春生,博宏公司焦化二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監管不到位,負直接領導責任,決定給予賴春生個人罰款1000元,責令博宏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
3、朱俊,該班班長,基層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在班前未及時發現葉運林身體上疲勞和喝酒現象,負主要領導責任,決定給預朱俊罰款500元,責令博宏公司撤銷該同志的班長職務。
4、趙發洋,履行職責不到位,負重要領導責任,決定給予趙發洋個人罰款500元,責令博宏公司給予趙發祥相應的行政處理。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博宏公司行政處罰貳萬元,并向湘東鎮黨委、政府和區安監局寫出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