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介
1996年7月15日,廣東省揭陽市某橋梁工程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起吊物件撞倒支撐掛蘭后側錨固的千斤頂,導致掛蘭整體翻墜,造成4人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
1996年7月15日上午9點,某橋梁工程進行掛蘭施工的準備工作,浮箱上的起吊機正在往0#塊橋面上吊運萬能桿件(吊物重1.5T,長2m),當吊物上升到掛蘭左側上方時,站在0#塊上的指揮人員指示吊車主臂向右旋轉,以使吊物繞過掛蘭落位于橋面上。在吊臂旋轉的過程中,吊物的一端突然碰撞到支撐錨固蹬筋的千斤頂,并把千斤頂打倒,致使掛蘭的兩組后錨從橫梁兩端滑脫,掛蘭失穩,整體從20m的高處墜落,正在掛蘭上進行作業的7人隨同掛蘭一同墜入江中,3人獲救,4人溺水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1)在建設單位對工期一再要求提前的情況下,施工單位組織掛蘭施工大會戰。為了趕進度,在沒有制定“掛蘭施工工藝方案”的情況下,倉促進行掛蘭施工。作業現場多項工作齊頭并進,管理十分混亂。該施工單位在安全與進度發生矛盾時,無奈地選擇了“進度第一”,嚴重忽視了安全生產工作。
(2)按照掛蘭施工設計要求,對掛蘭的四個錨固點均應進行錨固,但為了省事,該掛蘭只錨固了兩個點。對此,工程負責人及現場技術人員視而不見,不檢查、不糾正。造成掛蘭整體穩定性差,埋下事故隱患。
(3)吊車駕駛員在起吊作業過程中,看不見指揮人員的手勢和信號(指揮吊車者無手旗和哨子),當吊物偏移視線完全被掛蘭擋住時,駕駛員僅憑感覺操縱旋轉吊車主臂,根本看不見吊物所在的高度和位置,盲目操作,導致事故發生。
2、管理方面
(1)該工地管理混亂,既未編制“掛蘭施工方案”,也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匆忙組織大會戰,忽視安全生產。
(2)施工負責人與現場技術人員,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不檢查,不糾正,隱患未能得到及時解決。
(3)《安全生產法》要求,在進行吊裝等有較大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專人進行指揮,但該工地指揮吊車人員沒有明顯的指揮信號,當吊物進入吊車司機看不見的“盲區”時,依然指揮主臂旋轉,嚴重違反了吊車“十不準吊”的原則。
四、事故結論與教訓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該項目未認真編制“掛蘭施工方案”,為趕工期盲目進行大會戰,吊車指揮人員嚴重違章指揮,致使吊物碰撞千斤頂導致掛蘭失穩墜落,人員死亡。
2、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屬責任事故。項目負責人急于趕工期,組織大會戰,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吊車司機違章操作,對現場存在的隱患未能及時得到整改。
3、主要責任
(1)項目負責人不按施工規范編制掛蘭施工方案及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搶進度,趕工期,盲目組織大會戰,應負主要領導責任。
(2)吊車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信號不明,判斷失誤,應負直接責任。
(3)吊車司機違章操作,嚴重違反“十不吊”原則,憑感覺盲目操作,應負直接責任。
五、事故預防對策
(1)對建設單位提出的不合理、不符合施工客觀規律的要求,要冷靜對待,謹慎行事,不能盲目順從而趕工期、搶進度,在工期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把安全生產放在首位。
(2)尊重科學和客觀規律,認真編制施工方案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的重點部位要進行專項安全檢查并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和糾正。
上一篇:大梁支架墜落事故
下一篇:未帶防護用具高處墜落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