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事故單位:宜章縣漿水鄉田頭坑煤礦
2.企業性質:合伙企業
3.事故時間:2010年4月2日19點
4.事故地點:±0m水平回風巷天眼
5.事故類別:墜落事故
6.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7.直接經濟損失:34.1萬元
二、礦井基本情況:
(一)企業概況
田頭坑煤礦距宜章縣城23km,距漿水鄉2.5km,行政隸屬宜章縣漿水鄉管轄。該礦井建于1992年,1993年10月投產,設計生產能力3萬噸/年,實際生產能力1-2萬噸/年,煤礦總股金800萬元,其中黃正佐440萬元,黃亨發和黃紅兵360萬元。現為3萬噸/年技改擴能為6萬噸/年,初步設計與安全專篇已批復,未通過竣工驗收。該礦井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證號:4300000620925,2009年12月到期),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湘)MK安許證字[2005]1270號,2008年12月20日到期);煤炭生產許可證(證號:X181106026Y1,2007年9月1日到期),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4300002200830(1-1)。礦長曾運明經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煤礦主要負責人黃正佐;曾運明于2010年3月開始擔任田頭坑煤礦礦長,負責煤礦全面工作;安全副礦長鄧崇仕,負責煤礦安全工作;生產副礦長兼技術負責人溫勝甲,負責煤礦生產和技術管理;值班長兼安全員3人:韓志春、周本華、陳運國;瓦檢員3人;防突隊長韓志春。作業方式為“三•八”制,早班8點-16點,中班16點-24點,晚班0點-8點。
(二)礦井基本情況
1、礦井開采條件
田頭坑煤礦主要開采二疊系上統龍潭組、下統當沖組煤層。主采煤層12-2煤層,局部可采煤層12-1煤層。12-2煤層底板為砂巖,波狀、斜交層理發育,煤層厚度為1.12~2.02m,平均1.78m,傾角500~580;12-1煤層頂板為K2砂巖,其巖性特征為淺灰中粒砂巖,中厚層狀,煤層厚度0~2.8m,平均1.53m。礦井地質條件屬中等類型。
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層不易自燃,煤塵有爆炸危險性。
2、礦井生產系統。
煤礦開拓方式為斜井多水平開拓,有主斜井、風井二個井筒。
礦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方式。風井安裝兩臺主要通風機,風機型號FBCZ-6-№15B隔爆軸流式通風機,電機功率45KW。
3、事故地點的基本情況
事故地點在±0水平通風天眼,該天眼是0.8×0.8m,高度為4m,坡度為90°,沒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設施。
三、事故發生、搶救經過及報告情況
4月2日中班班前會,生產副礦長溫勝甲安排當班進行±0m水平回風巷維修。16點值班長韓志春、大工何小周和兩名小工下井至±0m水平回風巷進行維修作業。19點大工何小周運維修材料,在爬至±0m水平回風巷天眼上口處墜落,身體砸在天眼下方堆積的坑木上造成重傷。值班長韓志春和兩個小工把何小周背到±0m水平車場,發現何小周已經死亡,于是打電話向生產副礦長溫勝甲報告事故情況。溫勝甲在接到電話后向礦部報告了事故情況。22時煤礦將何小周的尸體運出礦井,并送至廣東省坪石鎮火化。
事故發生后,煤礦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匯報事故情況。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4.1萬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天眼無梯子間、無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設施。
(二)事故間接原因
1、采區開采設計不合理,技術管理不到位。在急傾斜煤層中上下巷道之間的行人上山設計的坡度過大,沒有專用的行人通道。
2、煤礦管理人員對于長期存在的采區上下水平之間無專用行人通道、行人通道無梯子間和防墜安全設施沒有指出和整改。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煤礦要認真吸取“4.2”墜落事故和瞞報的教訓,依法辦礦,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不得組織生產。發生事故后,煤礦要按規定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
2、煤礦要合理選擇開采方法,合理設計行人通道、回風道、運輸通道和運料通道,凡是傾角大于45度的行人通道必須設置梯子間。
3、煤礦要對已有的小眼、人行道、上山、下山進行專項檢查,凡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要立即整改,完善安全設施、補掘行人通道,防止墜落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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