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4日,無錫市某化工公司所屬聚氯乙烯廠,一名清釜工在清理聚合釜內的塑化物時,因安全防護不夠和安全管理不善,導致吸入大量聚氯乙烯中毒死亡。
1、事故經過
4月4日,清釜工王某某接受任務,準備清理1號聚合釜。按照規定,清理聚合釜時應填寫作業票證,由班長、監護人、作業人共同簽名,并且在清理聚合釜時需要有監護人從事監護工作。但是王某某沒有認真按照規定去辦,自己一人代替班長、監護人簽名。清釜時,由于1號釜門未關嚴,4號釜出料時聚氯乙烯由1號釜底出料管道漏入1號釜內。王某某急于完成清釜工作,又未做好安全防護工作[戴防毒面具],從而導致傷害事故的發生。
2、事故教訓與防范措施
事故發生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中發現,在造成事故諸多直接和間接原因中,作業票證的管理不善是主要原因。
①清釜票填寫不嚴肅。王某某進入1號釜進行清釜作業的作業證上作業人、班長、監護人的簽名均是一個人填寫筆記[經鑒定為王某某一個人所寫],使有效的監護落空。
②未執行一釜一票制。從1號釜清釜票證看,4號釜剛出完料,尚未清釜,但票證上寫名4號釜已清。由此分析,在作業票證的管理上,即沒有遵守一釜一票制度,內容也隨意填寫而且不真實。
③缺乏測試數據。按照進釜安全技術要求,清釜作業人員在入釜前應經過排料、清洗、置換、測試等工作。但是這次清釜工作人員置換、排空只憑經驗,缺乏分析手段,因此作業票證上沒有測試數據。事后模擬實驗顯示,1號釜內的聚氯乙烯的含量是標準的1349倍。
④該關閉的閥門未關嚴。為防止出料誤操作和泄漏,釜底兩個出料閥門都應關閉關嚴。清釜作業前所填寫作業票上填寫的是已關好,實際情況卻與事實不符,導致在無人檢查的情況下,4號釜出料時聚氯乙烯由1號釜底出料管道漏入1號釜內。
⑤承包作業缺乏檢查。清釜作業實行承包后,操作者工作完畢可以回家休息,所以王某某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急于入釜作業,想盡快回家休息,入釜作業各類措施如監護、分析數據、佩戴防毒面具等均未落實。
經調查,該廠票證的代簽姓名、缺乏數據、一票多釜等情況并非偶然,帶有習慣性違章性質。同時票證的設計也存在缺陷,如填寫分析項目,只需打鉤即可,不要求填寫具體分析數據。事故發生后,該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重新按照有關規定設計新的工作票證,并針對上述簽票中存在問題,強調簽字責任到位、現場對照措施到位、分析檢查數據為憑證,嚴格防范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在化工生產中,存在著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觸電和高處墜落等不安全因素,這些不安全因素屬于客觀因素,一時難以改變,因此在進行相關作業時,如動火、設備檢修、抽堵盲板、高處作業、進塔入罐等都要實行作業許可,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意外傷害,作業票證制度是確保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并不是有意為難作業者,這個道理在進行安全教育時向工人講清楚,讓工人自覺自愿地遵守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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