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6月1日中午12時左右,一輛載有一批檢驗檢疫局銷毀處理的海鮮車輛抵達某廠垃圾池。車輛將海鮮(龍蝦等)卸入垃圾池后,某清潔公司工人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發現垃圾池7號門內附近有一些海鮮,幾人商議將這些海鮮撿出帶回食用。
13時16分,李某某下到垃圾池中,站在木梯上傳遞海鮮。13時17分,蔡某某用垃圾吊吊垃圾至7號門附近,發現垃圾池中臨近7號門位置有人,垃圾吊往回走,垃圾在6號門附近卸下。緊接著,李某某暈倒從梯子摔落至垃圾池中,劉某某見狀,上前扶李某某,劉某某隨后即暈倒。13時18分,在卸料平臺上的王某某見狀,立即呼叫現場其他人員趕來救援,現場人員用長桿擬將兩人勾出,但未成功。13時20分,蔡某某用塑料水管捆住自己,下到垃圾池中救人,1分鐘后,其感到體力不支,卸料平臺上方的人員將其拉上平臺。救援失敗后,王某某向某廠安全專工鮑某某報告情況,后某廠相關人員報警,并通知臨近的某電廠消防隊。13時34分,某電廠消防隊趕到現場,消防隊員背氧氣瓶下垃圾池將劉某某、李某某二人救出。后二人經120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為:劉某某、李某某等人安全意識淡薄,在利益驅使下,擅自進入垃圾池,對垃圾池可能產生缺氧窒息的危險認識不足。物的不安全狀態:垃圾池在垃圾發酵過程消耗氧氣,垃圾池內氧氣含量不足。
間接原因:某環保材料公司及其下屬某廠現場監管不到位,卸料平臺及垃圾池管理存在漏洞,垃圾池7號門打開后,未進行有效監控,未及時發現并阻止無關人員進入垃圾池中的危險行為,未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
1、劉某某、李某某等人安全意識淡薄,擅自進入垃圾池,對該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二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進行責任追究。
2、蔡某某,某廠當班垃圾吊操作員,在接到王某某等人打來電話后,未認真核實實際情況通知陳某某打開7號門,打開門后對卸料平臺現場未進行有效監控,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由某環保材料公司依據公司制度予以處理。
3、陳某某,某廠當班垃圾吊操作員,應蔡某某要求打開7號門后,對現場未進行監控,未及時發現有人通過該門進入垃圾池的情況,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由某環保材料公司依據公司制度予以處理。
4、鮑某某,某廠安全專職工程師,負責安全、環境衛生等工作,作為清潔外包隊伍的管理人員,對卸料平臺缺乏有效監管,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由某環保材料公司依據公司制度予以處理。
5、瞿某某,某廠廠長,負責電廠全面工作,對電廠卸料平臺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由某環保材料公司依據公司制度予以處理。
6、王某某,某清潔公司派駐某廠班長 作為現場的管理人員,參與撿拾海鮮的行為,對劉某某、李某某等人進入垃圾池的行為未予以制止,其行為雖發生在非上班時間,但應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由某清潔公司依據公司制度予以處理。
7、某環保材料公司某廠現場監管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一定管理責任,由區安監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
四、事故教訓
某環保材料公司某廠要進一步細化外包隊伍管理措施,加強對本公司員工及外包隊伍的安全管理;要進一步強化危險源的管理,對存在的危險源進行進一步排查,加強對危險源的監管、監控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要加強對作業人員和外包隊伍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使員工了解和明確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加強應急知識的培訓,使其了解中毒、窒息等事故可能發生的場所、危害性、特點,掌握自救、互救知識,防止盲目施救;應科學開展應急演練,使作業人員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熟悉相關應急預案內容,提高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某清潔公司應針對該事故應進一步加強對外派員工的管理,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及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