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9日05:10時,江漢55號輪與川陵29號輪在羅家口發生碰撞,經濟損失約59.6萬元。
一、事故相關概況
江漢55號輪系武漢長江輪船公司所有的鋼質客貨輪,船籍港武漢;船舶總長73米,型寬13米,型深3.4米,總噸2807,凈噸1943,主機功率1943千瓦;船舶適航證書有效期至1996年9月4日止。
川陵29號輪系長江天府旅游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鋼質客貨輪,船籍港涪陵;船舶總長40.8米,型寬8.2米,型深1.9米,總噸393,凈噸236,主機功率367.5千瓦。
江漢55號輪當班駕駛員熊某,持一等船長證書;川陵29號輪當班駕駛員胡某,持三等船長證書;兩船及人員證照齊備,船舶適航。
事發當日天氣晴,微風。
二、事故經過:
1996年元月18日05:30時,川陵29號輪1996年第11航次由重慶發航下駛,19日04:50時奉節續下。經老關嘴,以VHF電話與鏡子巖下首上行的江漢55號輪商定綠燈相會;至禹王洞,閃紅燈與上行機駁五橋104輪左舷會過;此時,江漢55號輪上行至干溝子,并閃綠燈欲過河到馬王角沿南上駛;當江漢55號輪至河心,見川陵29號輪于臺子角閃紅燈下,與VHF電話商定的會讓意圖出現差異,即鳴笛兩短聲繼續閃綠燈,川陵29號輪回答一短聲,仍閃紅燈;兩船逼近,江漢55號輪立即改閃紅燈鳴笛一短聲,慢車并用右舵朝北避讓,川陵29號輪幾乎也在同時采取緊急停車,雙倒車向北避讓;05:10時,頭北尾南向上游呈斜向的川陵29號輪右舷艏部與基本順向的江漢55號輪左舷腮部在羅家口河心偏北水域發生碰撞。江漢55號輪右舷上層建筑及主甲板尾部觸碰北岸石壁,舵機高壓油管破裂,舵機失靈;因受損情況一時不能查清,考慮到峽內無法收船,故開啟應急舵后又繼續上駛;至壇子巖,應急舵突然在左5度處卡死,即雙停車、倒車力圖制動未逞,以致觸碰石鼻子岸壁,造成船艏觸損,左舷中前部船體破損,船艙進水;當應急舵恢復正常后,立即加車上駛,被迫于臭鹽磧尾擱灘收船。
三、事故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川陵29號輪輪船首輕微受損,江漢55號輪輪船頭、船體及上層建筑部分受損,兩船均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約59.6萬元。
四、事故原因:
1、川陵29號輪在與江漢55號輪商定互會綠燈后下駛至臺子角,對馬王角河心上駛的江漢55號輪船位判斷有誤,改變所商定的會讓意圖而閃紅燈,給江漢55號輪在避讓上造成了錯覺,延誤了有利于避讓的時機,以致形成緊迫局面,最終發生碰撞。
2、江漢55號輪上駛至馬王角河心見臺子角下駛的川陵29號輪閃紅燈時,沒有引起高度重視,仍堅持在VHF電話中商定的避讓意圖繼續上駛,失去了有利于采取主動避讓措施的良機,以致發生碰撞。
3、雙方互見發現燈號、聲號不統一時,未能主動及早、有效地采取減速、停車、倒車等有利于避讓的行動,耽誤了采取避碰措施的有利時機,以致最終發生碰撞。
五、事故教訓及建議
1、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兩船在未統一會讓意圖的情況下,盲目行駛所致,雙方當事人員應認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以防止類似事故的再度發生。
2、目前,船舶在互見乃至形成緊迫局面時,往往只是在甚高頻無線電話上商議避讓意圖,而沒有按照內規規定使用聲號聯系、確定會讓意圖,在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也往往容易墨守成規,這是船舶避讓的大忌,必須引起駕引人員的高度重視。
六、案后語:
本次事故是一起發生在川江峽谷河段的客船碰撞事故,事發前兩客船均已發現對方,在相互號燈不一致、會讓意圖不統一時,卻未能引起高度重視,及早采取有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以致于釀成大禍,反映出駕引人員的安全思想和業務素質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