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有效的控制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保障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各類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為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3.2 各基層單位、項目部負責所用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租賃公司負責大型特種車輛的日常管理。
3.3 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有權依照《吉林省送變電工程公司機動車輛、駕駛員、員工交通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公司所屬機動車輛的安全狀況,管理、使用情況隨時檢查糾正。
3.4 公司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對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進行監督。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組織機構
4.1.1公司設立交通安全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兼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公安保衛工作的副經理和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兼任,委員由總經理工作部主任、公安處長和公司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兼任。日常工作由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負責。
4.1.2各基層單位、項目部成立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并指定一部門設專人負責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 管理職責
4.2.1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是公司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其職責是對公司所屬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履行監督、檢查、指導、考核,對公司內駕駛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辦理內部準駕手續,參與車輛交通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4.2.2各基層單位、項目部指定一部門為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其職責是: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督、檢查、考核、培訓、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實行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4.3 機動車輛管理
4.3.1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均由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負責安全管理。各基層單位、項目部應如實將所屬機動車輛按要求上報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
4.3.2凡公司所屬的機動車輛必須按有關規定落籍,不準公車落個人車籍和非本企業單位車籍。
4.3.3機動車輛更新、報廢處理應及時履行手續,嚴禁售出機動車輛不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4.3.4所有機動車輛應按本單位實際情況辦理機動車輛保險。
4.4 機動車輛使用
4.4.1各單位所使用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有正式號牌、檢驗合格、各種手續齊全。
4.4.2各單位應根據具體工作情況制定機動車輛使用制度、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4.4.3使用車輛必須執行“通檢”和“三檢”制度,駕駛人員和車輛單位要定期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不準許使用安全機件不合格的車輛。
4.4.4各單位應建立節假日用車管理制度,長假期間,除值班、生產(施工)、經營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4.5 機動車輛保管
4.5.1公司所屬機動車輛本著相對集中保管停放的原則,駕駛人員是機動車輛保管的第一責任人,所有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輛保管應注意防火、防盜、防損壞。各單位應制訂明確責任的保管制度,禁止駕駛人員將機動車輛隨意停放、私自交給他人保管。
4.6 機動車輛行駛要求
4.6.1所有管理使用的機動車輛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定行使,任何情況下和路況下,嚴禁機動車輛超速行駛。
4.6.2施工生產作業使用的機動車輛必須嚴格遵守操作程序和遵守電力安全生產規程的有關程序,特種作業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操作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證,并按時參加年度審驗。
4.6.3機動車輛行駛,帶車負責人必須負責監督安全行車,對有違法違紀駕駛行為的必須及時制止。
4.6.4嚴禁酒后駕駛。嚴禁車輛超速、超員(載)、強超、強會、越線行駛。駕駛人員在不同道路、不同情況下,必須嚴格遵守對車輛行駛的限制規定。
4.6.5事故搶修、災害天氣、冬季冰雪路面行使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謹慎駕駛。為防止疲勞駕駛,車輛連續行使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4.7 駕駛員管理
4.7.1各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出本單位等有關駕駛人員管理的制度。
4.7.2各單位所使用的專、兼職駕駛人員必須經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培訓考試和考核合格后,方準辦理《準駕證》駕駛本企業車輛。
4.7.3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令、法規和上級機關所制定的各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章制度;上崗駕駛人員必須執行安全活動日制度,按規定參加安全活動和技術業務培訓,并接受考核。
4.7.4對經常無視國家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經常違章,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及發生嚴重責任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員,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和各單位交通安全負責人有權取消其駕駛資格,收回系統內《準駕證》。
4.7.5駕駛車輛時間不足一年的駕駛人員,不準拉運危險及大件物品,不準單獨駕車長途行使,不準駕駛車輛上高速公路行使。
4.7.6駕駛人員必須按期參加體檢、換證。駕駛證超期、體檢不合格的不準再繼續駕駛系統內機動車輛,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時,應向領導提出,在患病期間應停止駕駛,駕駛人員有權拒絕領導及派車人安排的違反法規和管理規定的工作。
4.8 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處理
4.8.1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凡屬本企業車輛發生事故的,必須嚴格執行省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發生車輛交通事故,單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必須協助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妥善處理。
3)公司所屬各單位要結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特點,制定出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的處理辦法及考核標準,車輛發生一般負全責以下交通事故由各單位交通安全委員會和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負責調查處理。發生負有全部責任一般交通事故應在12小時內上報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
4)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必須在6小時以內上報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由公司交通安全委員組成調查組或指派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單位要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對事故原因、人員傷害、財產損失等進行詳細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并及時逐級上報。
5)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并本著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應受教育人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安全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6)對隱瞞事故、偽造現場、私自處理的重大交通事故,經查實后,公司將對相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按管理規定加重處罰。
5相關文件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2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吉電公[2005]516號)
6記錄表格
6.1機動車輛安全檢查紀錄
6.2 上崗駕駛員登記
6.3 機動車輛及存放登記
6.4 交通違章事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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