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有效的預防爆炸事故,保障員工安全和國家財產免受損害,保障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吉林省送變電工程公司內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3職責
3.1 公司設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兼任,副主任由公司主管公安保衛工作和安全生產的副經理兼任,成員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為常設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3.2 凡有爆破施工的單位,必須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經理兼任,組員由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指定一部門為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職能部門,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3.3 公司總經理工作部是爆破物品的管理部門,安全環保監察部負責監督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況。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公司爆炸物品管理委員會負責以下幾方面工作:
4.1.1貫徹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規和上級單位、公安部門的管理要求。
4.1.2組織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4.1.3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爆炸事故。
4.2 各基層單位爆炸物品管理領導機構負責:
4.2.1貫徹落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定。
4.2.2負責向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提出爆破施工申請,經批準后,報施工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嚴格按照施工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的管理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爆破作業。
4.2.3負責監督本單位實施爆破作業過程中遵守法規、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
4.2.4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措施并落實崗位責任。
4.2.5負責對涉爆人員進行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為內容的安全教育。
4.2.6負責外委爆破工程安全協議的簽定,明確雙方的義務及安全責任。
4.3 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是公司爆炸物品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爆炸物品使用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以下幾方面工作:
4.3.1依照法規制訂完善公司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規定并監督實施。
4.3.2負責公司涉爆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資格年審工作。
4.3.3負責對爆破施工單位遵守法規、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整改建議并監督實施。
4.3.4有權對爆破施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3.5協助公司安監部門進行安全考核,提出獎懲建議。
4.3.6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爆炸事故。
4.3.7負責協調施工單位爆破施工的相關事宜。
4.4 各施工單位指定的爆炸物品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的職責參照本程序第5.3項之規定執行。
4.5 涉爆人員指:爆破員、安全員、倉庫保管員、押運員(可由安全員兼任),其主要負責:
4.5.1爆破員負責按照領導的安排,按規定手續領取爆破器材,在指定的爆破區域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在安全員的指揮下實施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結束后,按規定填寫爆炸物品消耗單并將剩余爆炸物品如數返還倉庫保管員。
4.5.2安全員負責按照爆破作業的裝藥量、作業現場的地形、地貌等情況按規定劃定安全警戒區域,派出警戒人員,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指揮爆破員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后在確認沒有啞炮、沒有危險的情況下解除警戒。
4.5.3倉庫保管員負責爆炸物品的保管、發放、返庫工作,認真填寫爆炸物品入庫、發放、返庫記錄,必須做到帳、物相符。
4.6 爆炸物品及爆破作業管理
4.6.1施工單位必須將爆炸物存放在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倉庫或經公安機關檢查批準的倉庫、儲存箱內,并設專人保管,不準任意存放,嚴禁將爆炸物品分發給個人保管。
4.6.2儲存爆炸物品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a)k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b)k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庫區,嚴禁在庫區吸煙和用火,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c)k發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同時報告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
d)k需要銷毀爆炸物品時,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在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在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指定地點,專人負責,妥善銷毀。
4.6.3施工中,需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要選擇安全可靠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并報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臨時小量存放的,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在鄉人民政府備案。
4.6.4各施工單位需使用、購買爆炸物品必須向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提出申請,寫明用途、種類、數量,經批準后,報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購買、使用。
4.6.5各施工單位運輸爆炸物品必須向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寫明運輸計劃和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運輸。同時報總司總經理工作部公安處。
4.6.6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爆炸物品乘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爆炸物品。
4.6.7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配齊專職或兼職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押運員、采購員和看守員,上述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公安機關發給的證件后才能上崗作業(押運員、采購員可由安全員兼任)。
4.6.8實施爆破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公安部門培訓考核后頒發的爆破證,嚴禁非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
4.6.9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時,必須經隊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并嚴格執行領取清退制度。
4.6.10進行爆破作業時,要有安全員負責指揮,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4.6.11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4.6.12對于違反本規定造成爆炸物品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對責任人、單位領導進行嚴肅處理,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相關文件
5.1 k國家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
5.2 k《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年9月1日實行。
6記錄表格
依照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各類記錄表格進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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