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業化學事故的預防與控制
第一節 組織機構和人員
一、組織機構
健全的組織機構是預防和控制化學事故及其所造成的影響的組織保證。如果企業或地方有一套務實的組織系統,有一批精干而又訓練有素的救援隊伍,一旦發生事故,就能做到召之即來,戰之能勝。救援組織及時出現在事故現場,不僅能“救民于水火”,而且能把事故及其災害的后果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可以預防事故的發生。
1.國外救援機構
由于各國工業企業,特別是化學工業發展不平衡,危害控制系統或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及其模式不盡相同,其名稱各異,但任務和目標卻大同小異。
①由政府直接指揮的組織構構,例如,美國的化學品運輸急救中心(CTEC),英國和阿根廷的國家化學救援中心(NCEC)和法國的國家應答中心等。其主要任務是指揮、協調化學事故的救護,提供物質支援、各種信息和后勤保障。
②由國家武裝部隊或民間防空組織建立的防災組織。
③由地方當局建立的專門組織,如美國芝加哥城1953年建立的中毒控制中心(PCC),相繼世界各大城市如英國的倫敦、法國的巴黎、日本的東京等地,都建立了類似的中心。
④世界勞工組織(ILO)1993年6月2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第 80屆國家勞工局理事會上通過了《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簡稱174公約),強調了建立組織機構的重要性。Assefa Bequele博士著的《亞洲重大工業事故預防指南》一書中,比較詳細描述了建立組織機構的目的、意義,并推薦了國外重大危害控制系統組織機構模式見下圖。
國外重大危害控制系統組織機構
2.國內救援機構
中國在發生重大事故時,多由國家和地方當局臨時組織力量進行搶救。總的說來,應急救援工作起步較早,但未形成國家統一行為,尚未形成明確的、統一的、系統的組織形式。目前,各種形式的救援機構并存。
①由國家和地方衛生部門或職業病防治機構承擔或處理化學事故的救援任務,主要是負責醫療救護工作。
②大中城市的紅十字急救中心,如北京、上海、天津、廣州、青島等城市急救中心(站),主要負責常見急癥的現場救治,如遇重大化學事故成社會性災害,也發揮輔助作用。
③工業部門組建的救援組織。1986年11月24日化工部為防止中毒事故發生,加強對急性中毒患者的搶救,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發布了《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該規定第三條規定:“生產、使用、貯存有毒化學物質的工廠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企業領導人擔任組長,成員有安全、衛生、保衛、監測、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同時,還規定了1000人以上的企業,要設立救護站;1000人以下的企業,可成立救護隊;有毒的車間應成立救護組等。
“八五”期間,繼上海市成立了第一個“化工部南方急性中毒應急救援中心”之后,化工部還要在湖南、四川、山東、吉林、遼寧等省的化工中心城市成立應急救援中心,使之成為網絡系統。
④地方人民防空部門組織的化學救援組織,如上海市、淄博市成立的“化救”機構。
二、人員職責
1.國家政策、法規
我國是《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的簽字國,工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公約,千方百計地預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發生。我國政府歷來重視安全生產,保護工人和居民的健康,制訂了一系列的國家和地方法規、條例,其中主要有以下四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六條都有“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3)《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991年 4月 14日化工部發布)在總則中規定“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發生。”“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4)《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1986年 11月24日化工部發布)這個規定更為明確、詳盡地規定了急性中毒搶救的措施,要求和預防辦法。
2.主管當局(決策層)的責任
①根據國家法規、現狀和慣例,與主管有關部門、企業(雇主)和工會組織協商,制訂和實施保護工人、公眾和環境免受化學事故危害的國家政策。
②按照國家法規和標準,對化學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和處理辦法。
③根據國家法規和標準,審定重大危害設置,并對其工藝、設計、制造和危害物質進行監察和評估。
④有權終止有隱患的重大設置的作業或下令停產整頓。
⑤對重大危害設置(包括化學危險物質等)項目的選址、建設進行審查,堅持“三同時”的原則,注意危害設置與居民及公共設施隔離。
⑥批準并協助地區或企業(集團)公司成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中心”。
⑦發生事故時,向有關傳媒發布新聞;當事故跨越國界時,及時向有關國家提供信息和資料,以利國際間合作,安排救援工作。
3.主管部門(執行層)的責任
①貫徹執行國家和企業的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企業法人(雇主)管理和推動安全衛生技術。
②組織編寫或修改安全技術規程、安全制度和安全報告,制訂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監督檢查。
③與各有關部門協作,對各類員工開展安全衛生培訓教育,并定期考核。
④對重大危害設置和化學危險品進行登記、注冊,參加對安全裝置的檢驗監督。
⑤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重大危害設置、化學危險品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⑥綜合分析研究生產中的安全衛生問題,及時向企業領導和上級主管當局反應情況,及時改進措施。
⑦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與事故報告、安全報告等文件的起草及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⑧負責企業內部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的監測并監督實施。
4.企業法人(雇主)的責任
①根據國家法律、條例和國際標準,識別所管轄的重大危害設置和化學物質。
②將其識別或決定的重大危害設置和化學危險物質的臨界量(Threshold quantity)向主管當局報告;當重大危害設置永久關閉(停產)之前,也應向主管當局報告。
③對重大危害設置的安排,制訂控制危害的條例,應包括以下內容:
a.對危害的識別與分析及風險評估。
b.對設置的設計、安全系統、建筑和化學品的選用、儲運 和維修等進行監察。
c.對職工進行培訓與指導,提供必須的保障,如安全裝備、工作人員配備標準、工作時間、職責的界定及外用合同工的管理等組織措施。
d.制定應急計劃及控制重大事故后果的措施。
e.收集信息及分析事故和準事故的措施,同工人及其代表討論,汲取經驗教訓,提出改進辦法。
④根據③的要求,編寫安全報告,并定期檢查,增補或修改安全報告,并上報主管當局。
⑤企業法人或雇主須在事故發生后的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當局提供一份詳細的事故報告,闡明事故的起因、經過、造成的影響和采取的行動,并提出改進措施和預防再發生的詳細建議。
5.工人及其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有充分和適當地得知同重大危害設置有關的各種危害及其可能發生后果的權利。
②有了解上級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命令、指示和建議的權利。
③有了解和參與討論編寫“安全報告”、“應急計劃和程序”和“事故報告”等的權利。
④有接受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教育的權利。
⑤工人在培訓和操作經驗的基礎上,有正當理由認為重大事故將要發生時,有權采取糾正行動,必要時,可中斷活動。在采取行動前后,立即通知上級并發出警報。
⑥發生重大危害時,有權向主管當局或企業領導通報這些危害,并提出建議。
(2)義務
①遵守國家法規、條例和安全操作規程,積極參與控制重大危害事故的預防。
②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操作規程,遵守紀律,認真記錄。
③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勞動保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材、消防器材等。
④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時,遵守一切應急程序,并及時向上級報告或發出警報。
6.專家(技術顧問)組責任
①專家或技術顧問由主管當局或安全衛生技術協會提名,經評議產生。其成員包括從事安全、衛生、環保、化工、設計、設備、工會組織和大專院校等部門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也可從熟悉化工狀況和職業安全衛生的監察人員中招聘。
②專家組的責任如下:
a.對化學事故、重大危害控制系統的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咨詢和專業講座。
b.對化學有害物質、重大危害控制系統進行評價。
c.協助建立重大危害設置,主要化學毒物數據庫,并向國內外用戶提供咨詢和應答。
d.參與國家主管當局對企業的安全衛生監察和對事故的調查,并提出改進建議。
e.事故調查結束,要寫出書面報告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并通知事故單位。
三、應急救援中心
1.組織與領導
由政府主管部門與地區或企業(集團)公司協商組建“應急救援中心”。該中心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與協調 和調動。日常工作則由所隸屬的地區或企業(集團)公司領導。
2.組織與分工
理想的、功能完全的應急救援中心應設置以下部分。
(1)辦公室
①負責日常業務工作。
②接受上級指示,收集并分析化工事故信息,建立檔案,并承擔業務咨詢工作。
③定期對外發布信息、交流經驗。
④定期開展專業培訓或組織演習。
(2)工程搶險隊(組)
由熟悉重大危害設置和化工工藝專業的人員組成,其職責是:
①發生事故時,立即進入現場,盡快排除危險源,同時要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擴散。
②迅速修復或更換已破損的設備、儀表等裝置,為恢復生產做準備。
③負責火災的撲救、有毒化學物質的洗消和處理。
④參與事故原因調查。
⑤協助保安人員維持秩序、疏散人員和救助傷員。
(3)醫療救護隊(組)
由經過專業培訓的醫務人員組成。其職責如下:
①負責對事故現場的中毒和傷員的搶救和搜尋工作。
②負責對中毒和傷員的救護、包扎、診治和人工呼吸等現場急救。
③經初步搶救后,對傷病員進行分類、觀察,采取進一步治療措施。
④重癥患者,負責向有條件的醫療單位轉送。
⑤負責對死亡者的尸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