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送到生產現場的能量,依生產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可以相互轉變為各種形式。按照能量的形式,分為勢能、動能、熱能、化學能、電能、輻射能、聲能、生物能。
1966年美國運輸部國家安全局局長哈登引申了吉布森1961年提出的觀點:“生物體受傷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種能量的轉變”,并提出了“根據有關能量對傷亡事故加以分類的方法”,以及生活區遠離污染源等觀點。
防護能量逆流于人體的措施
能量能否產生傷害,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取決于:(1)人接觸能量的大小;(2)接觸時間和頻率;(3)力的集中程度;(4)屏障設置得早晚,設置的越早,效果越好。
按能量大小 ,可研究建立單一屏障還是多重屏障。
防護能量逆流于人體的方法大致分為十二個類型:
⑴限制能量,如限制行車速度,規定礦井照明用低壓電等。
⑵用較安全的能源取代危險性大的能源,如用水力采煤取代爆破,應用二氧化碳滅火劑代替四氯化碳等
⑶防止能量蓄積,如控制爆炸性氣體的濃度,溜井放礦盡量不要放空(減少和釋放位能)等。
⑷控制能量釋放,采用保護性容器(如耐壓氧氣罐、盛裝輻射性同位素的專用容器)。
⑸延緩能量釋放,如采用安全閥、逸出閥、吸收振動裝置等。
⑹開辟釋放能量的渠道,如接地電線、通過局部通風裝置抽排炮煙等。
⑺設置屏障,如防沖擊波的消波室、消聲器以及原子防護屏等。
⑻在人、物于能源之間設屏障,如防護罩、防火門、密閉門、防水閘墻等。
⑼在人與物之間設置屏障,如安全帽、安全鞋、手套、口罩等個體防護品等。
⑽提高防護標準,如采用雙重絕緣工具、連續監測和遠距遙控等。
⑾改善效果及防止損失擴大,如改變工藝流程,變不安全流程不安全流程,搞好急救。
⑿修復或恢復,治療、矯正以及減輕傷害程度或恢復原有功能。
一定量的能量集中于一點要比它大而輔開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更大。因此,可以通過延長能量釋放時間或使能量在大面積內消散的方法來降低其危害的程度;對于需要保護的人和物應遠離釋放能量的地點,以此來控制由于能量轉移而造成的事故。
最理想的是,在能量控制系統中優先采用自動化裝置,而不需要操作者再考慮采取什么措施。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在系統設計時應充分利用能量轉移理論,對能量加以控制,使其保護在容許范圍內。
能量轉移致使傷亡事故發生的理論還需結合因果論、事件樹和軌跡交叉等致因傷害論點,加以綜合研究。
這些研究有賴于對傷亡事故建立模型,以便進一步分析各類型事故的發生規律和機理。
依據防止能量轉移可以制定危險因素防護原則。
危險因素防護原則
消滅潛在危險的原則
這一原則的實質是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研制出適應具體生產條件下的確保安全的裝置,或稱故障自動保險或失效保護(fail-safe.)裝置,以增加系統的可靠性。即使當事人違章操作,或個別部件發生了故障,也會由于安全裝置的作用而完全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降低潛在危險因素數值的原則
這一原則保證提高安全水平,但不能達到最大限度地防護危險因素。實質上該原則只能獲得折衷的解決辦法。例如作業或環境中存在有化學能的有害氣體,這就要從確保降低吸入塵毒數量,加強個體防護。這稱之為第二位的fail-safe。
距離防護原則
生產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的作用,依照與距離有關的某種規律而減弱。許多因素的這一性質可以很有效地加以運用。例如防止火藥爆破沖擊波及對放射性等致電離輻射的防護,噪聲的防護等均可應用安全距離防護的原則來減弱其危害。
采取自動化和遙控,使操作人員遠離作業地點,以實現生產設備高度自動化,這是今后的發展方向。
時間防護原則
這一原則是使人處在危險和有害因素作用的環境中的時間縮短到安全限度之內。例如采場放炮后要經過充分的時間通風才能進入。
屏蔽原則
這一原則是在危險和有害作用的范圍內設置障礙以保障人員的安全。如防水閘墻、井口安全門等的設置。
堅固原則
這個原則是以安全為目的,提高結構強度相聯系的,通常稱之為強度安全系數。例如豎井提升的鋼絲繩,堅固性防爆的電機外殼等。
薄弱環節原則
與上述原則相反,利用薄弱的元件,當它們在危險因素未達到危險值之前預先破壞,例如保險絲、安全閥等。
不予接近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使人不能落入危險和有害因素作用的地帶,或者在人操作的地帶中防止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落入。例如安全柵欄等。
閉鎖原則
這一原則是以某種方法保證一些元件強制發生相互作用,以保證安全操作。例如防爆電器設備,當防爆性能破壞時則自行斷電,提升罐籠的安全門不關閉就不能合閘開啟等。
取代操作人員的原則
在不能消除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條件下,為擺脫不安全因素對操作工人的危害,可用機器人或自動控制器來代替人。
總之,把能量管理好,就可以把安全生產管理好,例如管好電能可以防止觸電事故;防止墜井就是把位能管好不使之轉變為動能;防止炮煙中毒是要管好化學能;冒頂、落石、物體打擊也是位能的轉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