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保證組織有序運轉的基石,是國家賦予企業的一項重要權力和職能,如果我們踐踏制度,把制度當成“擺設”,對企業、對職工都是一種傷害。
把制度當“擺設”會影響工作的開展。企業管理是一個綜合行為,涉及方方面面,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細化,管理也越來越細,一個企業根本不可能僅靠員工的自覺和自律來達到和實現企業設定的目標。為了實現設定目標,企業會通過制度予以規范,確保干部職工向著既定目標前進。但制度是用來規范企業行為的,再好的制度不去執行同房間里的擺放花瓶沒有什么區別,充其量只是一個“擺設”罷了。如果沒有制度,職工犯了錯會有自疚感,良心會譴責自己改正錯誤;有制度不去執行,會傳遞給職工一種信號,認為制度是“紙老虎”, 是可以不去遵守的。工作靠制度來“護航”,如果把制度當花瓶還會使職工產生誤導,并向下延伸認為工作是可以打折扣的,是可以不按要求落實的,繼而影響工作的開展。
把制度當“擺設”會傷害職工的心。近年來,制度的執行有示范和引導作用,制度的執行關鍵還是在管理者。制度對于企業的每個員工來說都是共同的,不管是企業決策者、制度設計者、制度執行者,只要制度一經確立,都必須共同遵守和執行。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制度常常被一些單位異化,最終偏離了初衷,常常成為管理“老實人”的工具,最終會傷害”老實人”對企業一顆忠誠的心。但是“老實人”也會去觀察、去思考,當“老實人”發現制度并不是針對所有人,一些違反制度的人并沒有按制度處理時,“老實人”也會效仿不老實的人,不再按制度辦事,不再老實。如此惡性循環,制度最終會成為聾子的耳朵——“擺設”。
把制度當“擺設”還會給企業帶來法律上的風險。制度是企業用來管理員工的重要工具,但制度也是一把雙刃劍,弄不好也可能會傷害管理者和企業。媒體上時有報道,某單位職工違反制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根據制度解除其勞動合同,但由于該企業沒能很好地執行該制度,職工上訴到法院,最終法院認定該制度沒有在企業得到執行,判決解除合同無效。如果我們在執行制度時存在選擇性和差異性,不能完全和至始至終執行就可能給企業埋下后患,一旦打起官司只要有證據證明制度沒有執行的情形,企業將會處于被動。
近年來,國家加快法制化進程,制定和完善了許多法律法規,國家電網公司為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防范企業風險,實施了管理標準化建設、企業反違章等一系列活動,建立和修訂了大量的制度。但如果只是為了建立制度而建章立制,不去很好執行,把制度當“擺設”,制度越多可能風險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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