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0日 10時50分,平頂山市石龍區五七(集團)公司大井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經濟損失480萬元。
1.礦井概況
五七(集團)公司為區辦集體企業,隸屬于區計經委。該公司下屬有大井、南井、勞動服務公司井、實業公司井、三井及焦化廠等8個單位。發生事故礦井是大井,該礦位于平頂山市石龍區張莊村,原為石龍區南顧莊鄉辦企業,現歸屬于五七(集團)公司。1997年元月,五七(集團)公司將大井承包給公司副經理高國榮,承包期一年。
大井現有職工1100人,為有證礦井,采礦許可證號為集煤延字(1997)第012號,生產許可證號為X160401001。該礦于 1985年建井,1987年投產,設計能力為12萬t/a,實際生產能力為14萬t/a。
該礦開采己16-17,煤層,煤層走向南東,傾向北東,傾角為30~150。煤層厚5~8m,瓦斯等級為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爆炸指數34%。煤層具有自然發火傾向,自然發火期1~2個月。礦井正常涌水量 15m3/h,礦井儲量已趨枯竭,在長385m,寬83m的煤柱上同時布置2個掘進頭和2個高落式采面生產。
該礦采用一立一斜開拓方式。立井井筒直徑為4.2m,并深288m,用2500/1200—JR148-6型絞車,0.75t礦車,罐籠提升,副井原為斜井,斜長240m,傾角250,采用中央邊界抽出式通風,井口裝有14#離心式和45kw軸流式主要通風機各一臺,1997年12月初通風系統改造竣工后,新風井直徑2.6m,井深248m,安裝有BK54系列15KW節能風機一臺,并于 1997年12月7日 試運轉, 1997年12月10日 (事故當班)正式運轉。
大井采用雙回路供電,分別由南顧莊變電站和馬道變電站送至五七礦變電所,變壓后至井下。入井電纜號為ZQ30—6000—3×95。井下共有各類電氣設備24臺件,總負荷520KW。
2.事故發生及搶救經過
1997年12月10日 8點班,大井區共入井124人,其中采、掘面68人,機修30人、巷修19人,區直人員3人,公司輔助救護隊員4人、分別在1、2號回采面和1、2號掘進頭等地點作業。10 時50分,大井區主井井口工袁克奇發現井口冒黑煙,便馬上向高國榮報告,高國榮立即往井底車場打電話詢問情況,井下打點工說:“過來一陣風,把我的帽子吹掉了”。高國榮隨即讓井長楊波往井下采面打電話,但沒人接。這時井下脫險的工人開始升井,并報告說:“井下瓦斯爆炸了。”10時55分,公司安全副經理劉運志、安檢科長張松、大井區井長楊波、副井長段玉成、公司輔助救護隊隊長樊海彬、安全員尚新國等11人立即趕到井下,他們從皮帶巷進去40多米,見前面巷道嚴重冒頂堵死,便立即返回,但皮帶頭處也發生冒頂將他們堵在里面,后經40多分鐘內外自救脫險。10時55分,五七(集團)公司向石龍區政府和區煤炭局報告事故情況。11時30分許,區委、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領導相繼趕到事故的現場,并立即調韓莊礦務局、石龍區和五七集團公司共6個救護小隊進行搶救工作。平頂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同志聞訊后立即趕到現場,成立搶險指揮部,指揮事故的搶險工作。
河南省副省長李志斌接到報告后,立即帶領有關廳局負責人火速趕到現場,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并就事故的調查工作作了安排。煤炭部副部長王君及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的領導也先后趕到事故現場,對事故搶救及調查工作作了重要指示。由于井下巷道破壞嚴重,搶救工作十分困難。經過17天的奮戰,已有67名遇難礦工升井。 12月26日 ,因工程巷CO嚴重超標,發現火區,時刻有二次爆炸危險,經搶險指揮部研究決定砌筑隔爆墻,封堵了工程巷。
3.事故原因
(1)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風流短路,風量不足;大串聯通風;局部通風機吸循環風;盲目向采空區送風,導致瓦斯增大、瓦斯聚集,達到爆炸界限;違章放炮,是這起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2)大井承包后,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重生產、輕安全,不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在長385m、寬83m的狹小煤柱上同時布置4個采掘面,超通風能力生產。安全檢查力量嚴重不足,井下每班僅一個安全員,不僅要檢查十多個地點的瓦斯,還要負責局部通風、排查隱患等,工作量大,難以保證“一炮三檢”和瓦斯檢查制度的落實。
(3)五七(集團)公司對大井以包代管,對安全包而不管。公司對大井實行噸煤包干,材料費包干,對大井的安全工作長期不管不問,放任自流。對大井通風系統改造這一重大項目,也未引起重視,對改造方案沒有認真審查把關,對改造后風流嚴重短路,風量嚴重不足也沒有管理;該井突擊組織生產,多頭作業,風量嚴重不足,大串聯通風,循環風等問題,不管理、不制止,是這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4)石龍區煤炭局對該礦實行行業管理有畏難情緒,未能依法有效地履行行業管理職責,部分干部工作不深人、不扎實,對五七(集團)公司請示通風系統改造的問題,雖然有明確意見,但缺乏認真負責精神,在長達4個月的時間,對該礦這一重要工程的實施情況不檢查、不過問,致使該礦在通風系統改造過程中的一系列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特別是在 12月8日 接到省煤炭廳關于煤礦安全的三個緊急指令后,思想重視不夠,指令落實不力,沒有采取斷然措施將該礦停產整頓,也是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石龍區政府有關領導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對區辦五七(集團)公司煤礦的管理。對該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重視不夠,五七公司長達9個月沒有總工程師,區政府沒有及時安排,使煤礦生產技術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下降。
4.防范措施
(1)認真學習江澤民總書記對安全工作的三條指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擺正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的關系,按規定配齊安全檢查人員,充分發揮安檢人員的監督作用,嚴格執行業務保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并使之有效地運行,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2)五七煤礦應立即理順通風系統,合理布置采掘工程,消滅串聯通風,實行以風定產,規范瓦斯檢測工作,杜絕生產區域內的一切火源,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3)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要盡快配備五七煤礦總工程師,統籌考慮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加強技術、機電設備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并使之落實到實處。
(4)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五七集團公司要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加強三級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增強自我保護能力。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搞好自己分管的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同時要加強自身建設,盡快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適應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的需要。
(5)要盡快分清職責、理順關系。區政府領導要明確分工職責,避免因職責不清和職責交叉而影響工作,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也要明確分工管理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工作,群策群力,搞好安全生產。
(6)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改進作風。深入一線,深入井下,靠前指揮、切實幫助、督促企業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實際問題,多為企業辦實事,多為企業排憂解難。
附:
技術分析
1.爆炸地點的確認
經井下現場勘察,在二號掘進頭(即工程巷)迎頭以外120m的木棚向外傾倒,多處冒頂;局部通風機被沖擊波沖出4m多遠,且調轉方向;膠布風筒多處崩為碎片,有明顯燒焦痕跡;巷道內5名遇難人員全部向外傾倒。經確認,二號掘進頭為瓦斯爆炸點。
2.瓦斯積聚原因
1)礦井風量嚴重不足。
1997年12月7日 ,礦井通風系統改造后新的通風系統為主立井進風,新立井回風,BK—54型主要通風機運行,12月10日8點班正式運行。事故發生后經現場檢查,斜井底有一掘進頭,斜井口安裝一臺11kw局部通風機向掘進頭供風;風井出煤,斜井口簡易風門頻繁開啟,漏風嚴重,斜井底與新風井之間無風門控制。由于斜井至新風井之間通風流程短,造成風流嚴重短路。經測算,新立風井主要通風機運行后,斜井漏風量(含11kw局部通風機)已達300m3/min,致使礦井主要生產區的四個采掘頭風量僅有280m3/min。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無論是按小班入井人數(135人)計算,還是按實際生產能力計算,實際風量達不到需風量(最低648m3/min)的百分之五十,這是造成瓦斯聚積的重要原因。
2)嚴重違章作業,多個采掘頭串聯通風。
在長385m、寬83m的煤柱上,只考慮生產,不顧安全,盲目安排四個采掘頭同時生產,每頭安裝一臺11kw局部通風機供風,由于風量嚴重不足,造成循環風。更為嚴重的是置《煤礦安全規程》于不顧,在采掘工作面多處串聯通風(包括主立井底的掘進頭最多達三個頭串聯通風),在沒有瓦斯斷電保護裝置和瓦斯超限報警撤人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這也是造成瓦斯聚積,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3)瓦斯檢查制度不落實。
礦井實行承包后,每班僅一個安全員,負責安全檢查和瓦斯檢查工作,要對生產區四個采掘頭和主立井底一個巖巷掘進頭進行瓦斯檢查,同時要對全井10個密閉及巷道進行檢查。還要對放炮實行檢查,根據工作量計算,很難落實“一炮三檢”、“巡回檢查”等有關瓦斯檢查的規章制度。根據調查,安全員瓦斯檢查記錄及瓦斯填報只記錄一次數據,缺少分次巡回記錄,更談不上高瓦斯地點的專職檢查。
4)工程布局不合理,造成老空區瓦斯涌出。
礦井全部為掘進頭高落式回采,工程布局過度集中,在1997年6~10月,回采區段結束后發現采空區瓦斯大,在砌筑7#、8#、9#密閉巷口發現瓦斯經常達到3.5%~4.0%,然而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在沒有探放措施情況下,盲目向采空區送巷,第二掘進頭(工程巷)正前和頂部均為采空區,受采動影響,瓦斯必然會通過煤體裂隙涌入掘進巷道,這也是發生這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事故發生后,在第二掘進巷恢復過程中,共排放瓦斯4400m3,但久排不下,后因發現co,被迫打隔爆墻封堵,進一步證實了瓦斯涌出的可能性。
3.引爆火源的認定
12月10日 8點班,正值市安全互檢,當班機電隊副隊長郭天明組織機電人員早上8點入井,對機電設備進行檢查,未發現井下有停風和其它異常現象,并證實上午9點到第二掘進巷時,看到工人正準備打眼,另據脫險人員反映,慣例是回采頭先放炮出煤,而后掘進頭再放炮,事故當日上午10時,回采頭才放完炮。根據計算,放炮員從回采頭走到掘進頭,完成裝藥、撤人等一系列準備工序,放炮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吻合。另外在清理巷道時,遇難者礦燈未發現有引爆跡象,刮板運輸機未開動,煤電鉆也無引爆痕跡。由于該掘進頭 12月24日 CO達到0.015%,有發火現象,為防止事故擴大,打隔爆墻封堵。因此,認定這次事故是因放炮火源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
綜上所述,可以認定,這次事故的發生,其直接技術原因,是礦井通風系統改造措施不落實,礦井風量嚴重不足,工程布局不合理,串聯通風,造成采空區瓦斯涌出后不能及時排放,使瓦斯超限,達到爆炸界限,放炮火源引起局部瓦斯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