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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升礦業有限公司“7•24”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2015-01-26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一、事故礦井基本情況

  ㈠礦井概況

  共升煤礦位于新化縣溫塘鎮共升村,核定生產能力8萬噸/年,證照齊全有效。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37.35m3/t,絕對瓦斯涌出量5.62m3/min,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煤層有自燃傾向。

  共升煤礦法定代表人曹鵬程(實際主管經營、發票審核和工傷調查處理),礦井總負責人劉平新(2013年1月起為總負責人),礦長崔東輝(協助劉平新工作),配備了6名副礦長和1名技術負責人。

  根據省人民政府會議精神和省煤炭管理局《關于切實做好9萬噸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停產整頓工作的通知》(湘煤安監〔2013〕85號)要求,共升煤礦按照婁底市、新化縣的統一部署,從2013年6月20日開始停產。7月1日,該礦上報了停產整頓方案,經新化縣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2日開始整改。

  ㈡礦井開采情況

  共升煤礦開采冷水江礦區楊家山區段王府田井田南部測水組煤層,含煤共7層,其中僅3煤層可采。3煤層厚0.26~6.66m,平均厚2.81m。

  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有主井、南翼回風井、北翼進風井、北翼回風井4個井筒,分南北兩翼,一個水平開采。南翼為12采區,北翼為11采區。礦井南翼布置有1235回采工作面、1238運輸巷煤巷掘進工作面、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和補充回風巷煤巷掘進工作面;北翼布置有1131回采工作面、1133回風巷煤巷掘進工作面。

  ㈢通風與瓦斯管理

  礦井采用分區式通風方式、抽出式通風方法,通過南翼、北翼兩個風井回風。礦井總進風量3558m3/min,總回風量3770m3/min(其中南翼風井回風量2340m3/min,北翼風井回風量1430m3/min)。

  礦井安裝了一套KJ101N型安全監控系統,建立了地面瓦斯抽放系統,配備200個自救器。

  ㈣事故地點概況

  1.突出地點情況。本次事故的煤與瓦斯突出地點位于礦井南翼12采區1232探煤上山。該巷道全長31m(平巷9m、上山22m),2012年4月開始掘進平巷,平巷掘進9m后打了2個地質鉆孔探煤,探孔見煤0.3m~0.4m厚,之后掘進上山,掘4m后于4月底停掘。2013年3月20日,礦決定繼續掘進上山探煤,至4月12日掘18m后揭穿了3煤層,煤厚0.3m。揭煤后,礦方認為此處煤層太薄,加之地質構造復雜、決定停止繼續探煤。停工前,巷道采用錨網支護,工作面3m沒有支護。停工后,撤除了該區域運輸設施、設備,并在通往1232工作面的1236回風上山起坡處和1236回風巷東側各設置了1個柵欄。

  2.人員傷亡地點情況。本次事故的人員傷亡地點在礦井南翼12采區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和補充回風巷。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和補充回風巷于2013年5月開工,準備布置1236-Ⅱ復采工作面。至6月20日礦井停產時,1236-Ⅱ補充回風巷已掘進86m,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已掘進42m。1236-Ⅱ補充回風巷、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工作面裝有瓦斯探頭,未裝壓風自救裝置。7月1日新化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停產整改方案中,未包括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和補充回風巷,但7月12日起,礦井擅自安排人員到上述巷道作業。

  二、事故發生經過、救援經過及事故報告情況

  ㈠事故發生與搶救經過

  2013年7月24日中班,井下安排18人作業。其中:1236-Ⅱ補充回風巷5人、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5人、1235回采工作面進風巷2人、暗主井絞車司機1人、把鉤工2人。當班下井管理人員有安全副礦長楊源勝下井帶班,值班長兼安全員吳志華,瓦斯檢查員康虎。

  14時30分作業人員下井。17時58分,1232探煤上山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突出后瓦斯逆流,導致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5人、1236-Ⅱ補充回風巷2人和瓦斯檢查員康虎在撤退過程中死亡。1236-Ⅱ補充回風巷另有3人在撤退至回風口時,感到全身泛力,當即用斧頭將風筒砍斷吹風,3人隨后暈倒。

  18時10分,值班長吳志華來到1236石門入口處,其隨身攜帶的便攜式瓦檢儀報警,立即打電話向地面調度室匯報,并隨后到1235進風巷向在井下帶班的安全副礦長楊源勝報告。楊源勝等人當即佩帶自救器進入災區搜救,發現了8名遇難人員。因感覺呼吸困難,體力不支,楊源勝等人于19時30分全部升井。

  19時30分后,暈倒在1236-Ⅱ補充回風巷后段的3人相繼蘇醒,先行蘇醒的康行武自行出井,楊建興和米景祥清醒后走到+426m車場,打電話報告了地面調度室。吳志華迅速帶人下井將楊建興和米景祥救至地面,并隨后將3名人送往醫院救治。

  新化縣得知事故情況后,迅速組織煤炭、安監等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縣煤炭局通知礦山救護隊趕赴現場救援。23時30分,新化縣煤炭局礦山救護隊到達煤礦。25日4時,礦山救護隊將遇難人員運送出井,事故現場救援工作結束。

  本次事故突出煤矸285噸,涌出瓦斯2.5萬m3,造成8人死亡,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950.2萬元。

  ㈡事故報告情況

  共升煤礦于2013年7月24日17時58分發生事故,19時52分,共升煤礦負責人劉平新電話向溫塘鎮企業辦報告井下發生事故,情況不明。接到報告后,溫塘鎮副鎮長劉建斌、鎮安監站站長吳志勇等陸續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援。21時02分,新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周盛初在街上散步時,碰到某煤礦老板并得知共升煤礦出事故,于是立即向新化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姜世星報告。姜世星迅速將情況告知分管安全生產的新化縣委常委、副縣長周先成。周先成當即組織煤炭、安監等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7月24日23時30分,周先成在共升煤礦與煤礦主要股東曹克南、溫塘鎮鎮長田武高、鎮黨委書記蘇國元、縣煤炭局局長周祎、縣安監局局長肖祥偉等商議善后處理等事項時,在知曉事故己造成8人死亡、3人受傷的情況下,與會人員一致同意共升煤礦主要股東曹克南提出的按頂板事故死亡2人上報的建議。周先成提出,先按死亡2人做好上報準備,具體怎么上報待向縣主要領導匯報后再定。隨后,周先成給縣長鄧光呂打電話,說準備回城匯報該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因感到事情重大,鄧光呂便打電話請住在隔壁的縣委書記胡忠威一同參加。7月25日凌晨1點14分,周先成率縣安監局局長肖祥偉、縣煤炭局局長周祎、溫塘鎮黨委書記蘇國元趕回縣城來到縣長鄧光呂家中,向縣長鄧光呂和縣委書記胡忠威匯報了事故救援和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傷等情況,并提出按死亡2人上報事故的建議,在鄧光呂沒有表示反對后,胡忠威表示同意。按照這個意見,7月25日上午,共升煤礦以“發生冒頂事故死亡2人”書面上報溫塘鎮人民政府,溫塘鎮人民政府以“共升煤礦發生冒頂事故死亡2人”書面上報新化縣安委會,新化縣安監局以“共升煤礦發生冒頂事故死亡2人”分別書面上報婁底市安監局和湖南煤礦安監局婁底分局。7月25日,國家煤監局和湖南煤監局相繼接到群眾反映共升煤礦發生事故的舉報,接到舉報后,湖南煤監局立即指令婁底監察分局派員趕往現場,并協調新化縣人民政府組織核查。7月25日18時,經周先成同意,新化縣人民政府書面將核查情況向湖南煤監局報告,稱經核查,共升煤礦發生頂板事故,死亡2人。

  湖南煤監局將新化縣人民政府核查的情況于7月26日上午書面報告給國家煤監局。之后,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又陸續接到群眾舉報。7月31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以《關于請抓緊核查湖南省新化縣溫塘鎮共升煤礦“7.24”事故的函》(安辦函〔2013〕19號)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下達督辦函。收到國務院安委辦的督辦函后,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分別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相關單位和部門按照國務院安委辦的督辦要求,進一步準確核查事故傷亡人數。

  根據國務院安委辦和省政府有關領導的指示和要求,湖南煤監局再次派員趕赴新化縣督導。8月1日19時30分,新化縣委常委、副縣長周先成口頭如實向湖南煤監局報告了“7.24”事故情況。8月2日,新化縣人民政府向婁底市和省有關部門書面報告了共升煤礦7月24日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傷等情況。

  8月3日下午,省安委辦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請抓緊核查湖南省新化縣溫塘鎮共升煤礦“7.24”事故的函》(安辦函〔2013〕19號),以及盛茂林副省長的批示,組織省安監局、湖南煤監局、省煤炭管理局組成工作組,赴新化縣對該縣上報情況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確認本次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輕傷。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直接原因

  該礦開采的3#煤層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在3#煤層布置的1232探煤上山瓦斯地質條件復雜,掘進和揭煤期間沒有采取綜合防突措施,且巷道支護未緊跟當頭,停工后圍巖長時間裸露,空頂冒落誘導煤與瓦斯突出。突出后高濃度瓦斯逆流,造成非批準作業區域的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和補充回風巷作業人員傷亡。

  ㈡間接原因

  1.共升煤礦防突管理不到位。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1232探煤上山在沒有探明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和瓦斯的情況下,違章揭煤;下井人員沒有隨身攜帶自救器;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和補充回風巷未安裝壓風自救裝置。

  2.共升煤礦通風瓦斯管理不到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1232探煤上山停掘后,沒有實施永久密閉,在1236回風下山起坡點處及1236回風巷東側設置柵欄后,沒有對1236回風巷檢查和維修,巷道嚴重失修,導致突出后大量高濃度瓦斯逆流;1236石門處的兩組風門,以及穿過墻垛的風筒、水溝不符合要求,未能有效阻止瓦斯逆流,造成風門外人員遇難。

  3.共升煤礦違規在非批準區域內組織作業。違反省煤炭管理局關于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停產整頓要求和縣政府批準同意的整改方案,7月12日起擅自安排人員在非批準的整改區域內(1236-Ⅱ補充回風上山和補充回風巷)作業。

  4.溫塘鎮人民政府及其安監站。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共升煤礦擅自在批準區域之外作業的違規行為;對鎮安監站副站長、駐共升煤礦安監員劉平新管理不到位,對其在共升煤礦違規入股以及受聘為該礦負責人失察。

  5.新化縣煤炭局。對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停產整頓缺乏有效的監管,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共升煤礦擅自在批準區域之外作業的違規行為和防突、通風瓦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事故報告存在遲報、謊報、瞞報行為。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㈠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2人。

  ㈡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員1人。

  ㈢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5人。

  建議新化縣人民政府向婁底市和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討。

  ㈣行政處罰建議

  1.共升煤礦。建議新化縣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新化縣溫塘鎮共升煤礦“7.24”事故的通報》(湘安明電〔2013〕9號)要求依法予以關閉。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對共升煤礦依法給予罰款245萬元的行政處罰。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建議由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婁底監察分局對共升煤礦法人代表曹鵬程、礦長崔東輝、主要股東曹克南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議由湖南省煤炭管理局依法撤銷崔東輝的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崔東輝自刑法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議有關頒證機關依法撤銷張湘坤、楊源勝、曾燦明的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㈠以貫徹落實《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為重點,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對照《七條規定》,進一步認真負責地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一是全面開展“大清理”。重點清查《七條規定》是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措施是否落實、安全教育培訓是否到位。二是扎實開展煤礦通風瓦斯“大整治”。重點整治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不落實、通風系統不完善、作業時自救器不隨身攜帶等重大隱患。三是要按照“一礦一策”的要求,聘請專家對所有煤礦進行全面檢查,制訂整改方案,督促煤礦逐條整改到位。

  ㈡重點做好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整頓關閉工作。一是

  重點關閉9萬噸/年及以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關閉超層越界拒不退回和資源枯竭的煤礦,關閉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煤礦,關閉無法實現正規開展和抽采達標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二是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抽采不達標的、防突措施不落實的、通風和瓦斯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隱患的要一律停產整頓。停產整頓驗收要嚴格程序、標準。驗收不合格的,依法關閉到位。

㈢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強化駐礦安監員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落實鄉鎮、部門監管責任,確保煤礦安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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