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二時四十五分,七臺河市無煙煤礦二井右五片采煤工作面發生一起瓦斯爆炸重大傷亡事故,當場死亡4人,重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
一、事故經過:
1996年11月18日16時,二井夜班的九名工人入井前參加班前會。接班井長李寶勝簡單地安排了一下任務及注意事項,工人開始陸續入井。其中七名工人首先去左三片出貨進行工作面的收尾工作,另兩名放炮員在左三片休息了一會兒,就去右五片拱橫川了。井長李寶勝因地面有事,約17時入井,隨后返回左三片,在21時40分就升井了,在井上看見放炮員,左三片七名工人干到23時左右將余貨出完,轉到右五片,七名工人開始出貨。約出了十車貨,井上用礦車將工人飯盒送到,時間19日0時左右,工人開始吃飯。飯后,又繼續出貨,干到19日2時左右,兩名放炮員又相繼入井,來到右五片繼續拱橫川,到2時40分,工人孫佩新同戴寶華從工作面溜頭向車場推重車,相隔2分鐘左右,班長許延慶同工人戴明榮將第2個重車推出,工人黃志清同王景國、肖成在溜頭處繼續放貨裝車;兩名放炮員王振主與馬賀豐在第三個留煤眼處準備放炮。時至2時45分,孫佩新同戴寶華感到一股熱浪沖出,隨即將二人沖至主井約20米處,二人昏迷過去,清醒后,意識到發生事故了,立即打事故點。經過礦井及煤炭局救護隊搶救,先后將3名重傷員送往醫院治療。四名遇難工人于19日14時全部升井。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局扇停風,造成瓦斯積聚,動力線放炮產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該礦十年無事故,從工人到干部產生麻痹大意思想,放松安全管理,從井口到煤礦沒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2、委托經營后,井口重生產、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缺少專職的瓦檢員,無專職的安檢員,使“一炮三檢”制度不能兌現。
3、該礦技術管理混亂,作業全過程有明顯的錯誤存在,在審批上極為不嚴肅,沒有認真把關。殘采規程中,沒有對橫川通貫通制定出針對性措施。
4、通風管理混亂,井下風機無專人看管,風機隨意開停。
5、勞動組織不合理,白、黑兩班倒作業,夜班工作16小時,造成工人和值班井長長期處于疲勞狀態下作業和指揮生產。
6、礦對井口的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從井口到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專業工種不能持證上崗,工人素質低。
三、事故調查組的幾點意見
1、煤炭行業各級部門要以此事故為借鑒,真正樹立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要經常組織開展具有實效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提高職工隊伍的整體素質。
2、加強生產技術管理,井口要設專職技術人員,編制出切實能指導安全生產的作業規程,并且要認真貫徹落實,保證兌現,對于特殊性采煤要編制出相應的作業規程,制定有效的針對性措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部門要嚴肅認真,把好審批關。
3、加強瓦斯管理,配齊專職通風、瓦檢人員,健全并認真落實瓦檢制度,嚴禁管理人員兼職專業工種。
4、調整勞動組織,嚴禁違反國家有關工作時間規定現象再度發生。
5、煤礦及主管部門領導干部要轉變工作作風,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促進煤礦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指揮。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者處理意見
1、放炮員王振方違章在瓦斯積聚區內使用運輸線放炮,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在事故中遇難,免予追究責任。
2、值班井長(安全井長)兼瓦檢員李寶勝,現場違章指揮,并且沒有認真地檢查瓦斯,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銷值班井長職務處分,建議檢察機關受案調查。
3、礦安檢股長沙云懷,對井口存在的問題長期熟視無睹,并且培訓工作不到位,負有監察不到位責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行政井長張德友對該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行政井長職務處分。
5、礦長助理孫永佳對這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調離現崗位。
6、行政礦長關慶安是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該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