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將經營許可的頒發機關由原來的省、市兩級安監部門調整為設區的市、縣兩級。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濰坊市安監局將《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應由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負責審批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委托縣級安監部門審批,加大了縣級安監部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工作量,為此青州市安監局采取以下四項措施,確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工作順利開展。
一是提前通知。對年內需要換證的企業進行匯總,將換證的范圍、換證所需提交的文件資料、注意事項等以市安監局文件的形式在年初下發到相關企業,讓有關企業按照省局《實施細則》的要求提前做好準備。
二是換證前二次告知。對即將進入換證階段的企業,市人民辦事中心安監局窗口提前三個月,再次電話通知企業相關負責人換證的時間、準備資料以及注意事項,進一步加強企業對換證工作的備忘。
三是做好換證指導與服務。針對多數生產經營企業存在人員變動頻繁、沒有專門負責按期換證的人員、缺乏換證業務知識的狀況,窗口工作人員通過一次性告知單、電話答疑、上門服務等方式指導企業按申報要求做好換證前的準備工作,對委托的經營許可事項,親自陪同企業到濰坊市局辦理用印審批。
四是加大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力度。對逾期未申請延期仍然從事危化品經營的企業,及時通知市安監局執法監察大隊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業、限期補辦換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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