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關閉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的規定。
(一)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安全生產最根本的保障。因此,本法第16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要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作出了許多規定。同時,其他法律、地政法規以及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生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也作了一些專門的規定,這些規定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照執行。為防止不具備有關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威脅安全生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應當責令其進行停產停業整頓。停產停業整頓期間,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應當按照要求,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 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關閉
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的整改情況進行認真的監督檢查,對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有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其關閉。需要注意的是,“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可能改善的情況,實際工作中要靈活予以掌握。予以關閉的決定,應當由本法第94條規定的機關作出。
(三) 吊銷被關閉單俠的有關證照
生產經營單位被關閉,意味著其法律主體資格已經消失,有關部門應當吊銷其取得的各種證照,如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各種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一方面,這是對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的一種配合,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真正“徹底死亡”,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有關證照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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