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釋義】本條是關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舉報制度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9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分別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以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些部門實施監督管理,除了主動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外,建立舉報制度也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方式。建立舉報制度,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來說,可以充分利用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的作用,及時、廣泛地掌握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情況、線索,增加監管力度。因此,本條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以使舉報監督制度化、法定化。建立和落實舉報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 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舉報。為了方便舉報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開。同時還應當公開信箱地址,有條件的,還應當公開電子郵件的地址,以方便群眾利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舉報。這樣規定,充分考慮到了不同地區、不同受教育程度的舉報人的情況,采用盡可能多、盡可能大眾化的舉報方式,為舉報提供方便和支持。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可以利用報刊、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使盡可能多的群眾知悉。舉報人在選擇使用某種方式舉報時,可以具名,也可以匿名。不論以哪種方式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均應受理。
受理舉報的事項是“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所謂“有關安全生產”的事項,主要包括:(1)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即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的行為。如,生產經營單位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關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以及不按照規定上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等。(2)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也可以舉報。(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失職或者違法、違紀行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情況如何,與本區域的安全生產關系密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失職或者違法行為,如,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的收取費用,等等。對這些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舉報。
2. 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進行調查。調查可以以舉報的事項為線索,但不限于舉報范圍內的事項。調查可以采用書面調查的方式,也強以進行實地調查。實施調查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行使本法第56條賦予的職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經過調查,已核實有關情況的,應當形成書面材料,載明調查經過、事實情況以及處理結論等內容。
3. 督促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認為需要落實有關整改措施的,應當在書面材料中提出有關整改措施的意見,根據本部門程序報有決定權的負責人,由其決定是否批準。經批準簽字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還應當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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