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的規定。
(一)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要保障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以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通過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為了使從業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能力,自覺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因此,本法第21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義務。但是,從從業人員的角度看,如果其不接受教育和培訓,則也很難取得好的效果。有鑒于此,本條明確規定,從業人員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是從業人員的一項法定義務。
(二) 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同時,應當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客觀規律,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具體說,應當掌握以下知識和技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廠區布局及特殊危險場所(地點)的位置、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須遵守的安全事項;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通用安全技術(主要是電氣和機械安全技術)知識;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等等。這是現代社會從業人員所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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