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及特種作業人員范圍的確定的規定。
(一)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本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其作業的場所、操作的設備、操作內容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容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起重機械操作工(含電梯工)、生產經營單位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鍋爐作業人員(含水處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制冷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礦山通風作業人員(含瓦斯檢驗人員)、礦山排水作業人員等。應當指出的是,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經濟的發展,作業類型不斷增加,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也逐步增加。目前在實踐中,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究竟包含哪些,尚存在不同認識,需要經過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加以明確。由于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一般都潛在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給其他從業人員以致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才能上崗作業,這一點在實踐中沒有不同意見,也是世界上的通行作法。實際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別管理,在我國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如《礦山安全法》、《消防法》)、行政法規(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中已有規定。在實踐中,這項制度對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保障安全生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如何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作業培訓以及由誰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本條并未作具體規定。實踐中,只要是有相關專業培訓能力的,如院校、科研院所、專門的培訓機構、有能力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等,都可以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但無論誰從事培訓工作,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做到培訓的內容全面、準確,符合要求,培訓工作嚴格、認真,注意實效。至于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則屬于政府應錄承擔的管理職能,必須由承擔相關管理職能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才能從事相關的特種作業。未經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不能從事特種作業;否則,要追究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有關工作部門,隨著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推進,經歷了一些變化。比如,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最初是由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爆破作業人員是由公安部門負責考核發證,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主要是勞動部門負責。1998年實行政府機構改革后,原承擔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發生了變化,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撤銷了,勞動部門也不再承擔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察的職能,因此,不再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這項工作的職責,分別交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二)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的確定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鑒于目前實踐中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存在不同認識,同時也為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管理相對人能夠明確哪些方面必須接受政府部門的管理,有必要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本條規定授權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這項工作,其中有關部門是指與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有關的部門,如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公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相互協作,合理確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以滿足實際工作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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