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釋義】本條是關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宣傳義務的規定。
職工安全生產意識的強弱,對于能否保障安全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F實生活中的許多生產安全事故,都與職工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有直接的關系。因此,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是減少或者杜絕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產的關鍵所在,也是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基礎性、長遠性、根本性的工作。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是職工對安全生產問題的有關知識、觀念和心理的總和,包括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了解和對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掌握。
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的重要途徑就是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在這方面,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負有一定的職責。同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得比較全面、透徹,依托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宣傳,相對于其他主體來說有更大的優勢。因此,本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這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因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宣傳應當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組織上切實保證,財力上大力保障。同時,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形式,特別是人民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真正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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