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于交通警察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的規定。
本條規定有兩個內容:
一、交通警察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時匠當承擔行政責任
依照本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發放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志;依法批準機動車噴涂、安裝及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標志圖案;警報器及標志燈具;發給機動車駕駛證;依法扣留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本法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說明不予登記的原因;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依法當場收繳罰款時應當開具法定的罰款收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任何政府機關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這些規定中的主體雖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機構,其行為必須通過具體的人來實瑰,交通警察即是代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來進行具體行為的人。而交通警察屬于國家公務員,應當遵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得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職權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不得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得有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對國家公務員的違紀行為,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本法及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本條對交通警察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即交通警察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或者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或者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或者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或者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或者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或者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或者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或者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或者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或者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或者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具體給予行政處分時,應當考慮交通警察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時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對于本條所列的行為,不僅交通警察可能做出,而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有可能做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是一個機構,但這個機構要維持正常運轉,就會有主管人員進行管理,有關的主管人員應當對機構的行為負責。一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本條所列的某一種行為,就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在這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對有本條的行為直接負責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領導人。“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做出了本條行為的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是指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該違法行為中的作用和過錯的程度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