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療工傷應到工傷定點醫院。急救可到就近醫院,傷情穩定后應轉工傷定點醫院。
2.治療工傷所需藥品按《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執行;住院床位費等醫療服務標準和診療項目暫按長沙市醫療保險標準執行;人工器官、內置材料等按國產普通型標準執行,使用進口材料、合資企業生產的材料暫按長沙市醫療保險規定限額執行。
3.門診治療工傷的,每次醫療費金額一般控制在300元以內。每次開藥品種不超過4種,急性病不超過15天用藥量、慢性病不超過30天用藥量;門診檢查單項金額超過200元的,先報社保局審批。
4.需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前由單位向社保局提出申請(申請表可到社保局工傷科或工傷定點醫院醫保科領取)。急診可在入院后三日內補辦申請手續。
5.報銷醫療費應提供如下資料:
(1)工傷保險醫療手冊;
(2)醫療費發票;
(3)門診雙聯處方或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出院時由醫院打印)。
6.報銷醫療費統一由單位到社保局辦理。每月10日前送交病歷等資料,20-25日領取醫療費。
7.需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配置前須另行到社保局辦理有關手續。
8.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
(1)治療與工傷無直接關系的、非工傷疾病的醫療費;
(2)在非工傷定點醫院治療的醫療費(急救除外);
(3)藥店購藥發票;
(4)超出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設施標準(含內置材料標準)等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醫療費;
(5)未經批準的住院醫療費和單項金額200元以上的門診檢查費;
(6)無病歷記錄的醫療費;
(7)所在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
9.長沙市工傷定點醫院:
(1)長沙市中醫醫院
(2)長沙市第一醫院
(3)長沙市第三醫院
(4)長沙市第四醫院
(5)長沙市中心醫院(含分院)
(6)水電八局長沙中心醫院
(7)長沙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8)湖南省中醫附一醫院
(9)湖南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
(10)湖南省人民醫院
(11)湘雅醫院
(12)湘雅三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