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破產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由法院組織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負責對企業破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工作完成后,破產企業注銷登記不復存在,原有的與破產企業之間的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消除。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自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破產企業停止生產經營,由法院組織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負責對企業破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工作完成后,破產企業注銷登記不復存在,原有的與破產企業之間的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消除。破產財產的撥付清償是破產程序終結前的一個重要步驟,《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和《民法通則》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券。
破產企業包括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對于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按照規定應當由其向本企業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參加工傷保險之前“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按期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等費用,列入第一順序清償。破產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人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各項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除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之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包括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及按規定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都應當由破產企業按照第一順序優先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