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首先應建立工傷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是由社會成員互濟,幫助個人或家庭抗拒社會風險和經濟風險的一種制度。而影響勞動者經濟保障和收入的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主要包括:
老年風險(就業機會減少甚至喪失、收入來源減少);生育風險;疾病風險;失業風險及工傷風險(或職業風險)等。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改善人類生命三個階段的質量目標為:生命的準備階段(0~18歲);生命的保護階段(18~60歲)及晚年生命階段(60歲以上),其中保護職業人群中的生命質量(歐洲稱“工作生命質量”)是最重要的。工作生命質量是人們健康的基礎,使職業人群身體健康。
二、工傷預防——工傷保險——康復三位一體
工傷保險要牢固的樹立起“預防為主”的觀點,以“預防優先”為原則。工傷事故率低,就可以減少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使其良性發展。因而,工傷保險機構不能被動地支付保險費及獎懲等,還應采取主動行動。該機構不直接參與企業安全衛生工作的管理,但應該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技術監督、安全衛生咨詢工作,促使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減少事故的發生。這樣,工傷保險基金在“預防”工作上,會用到實處。
工傷保險與康復相結合,表明工傷保險的意義不僅是在于勞動者因工作而發生傷害后理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和醫療,而更應重于受到傷害并經過一定的醫療后勞動能力的恢復,這是“積極的”政策,是對人力資源的充分利用,也是對勞動者負責的態度。
康復既包括醫療康復,又包括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醫療康復僅僅滿足了傷殘人員的部分需求。在施行了必要的治療之后,緊接著應該考慮的就是如何部分或全部恢復傷殘者的勞動能力,這一點對于傷殘者尤為重要,關系到其今后的生活與工作,對于國家和企業也是避免人力資源浪費所使然。對于傷殘較重,經過職業康復仍不能恢復其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人,應給予社會康復,使其能夠自理,重新恢復其社會生活。
三、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工傷保險制度實施的有力保障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與工傷保險制度是密切相聯的,所謂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指改善勞動環境條件,減少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發生的一系列措施和規定。縱觀世界各國職業安全衛生發展歷史,可以得出結論:事故預防的最關鍵措施是要有完善的安全衛生法規。例如:美國60年代曾對全美每年由于職業危險造成的健康和經濟損失作過調查和估算,每年因各種職業危險造成工人死亡人數達1400人,傷殘人數高達200多萬。工人因病、傷缺勤使美國工業界每年損失1.5美元,國民生產總值損失80億美元。這項調查促使1970年美國國會審議通過聯邦《職業安全衛生法》,從而使美國工傷事故率及職業病發生率大大降低。1980~1990年10年期間,工人工傷事故死亡率減少31%。經濟損失也大大減少了。
我國的安全衛生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哪個時期國家重視安全生產并頒布了相應的法規,這一時期工傷事故率及職業病發生率就會降低;相反,哪個時期忽略了安全衛生法規建設及監督檢查工作,這個時期的事故率就會增高,經濟損失也相應大大增加。盡管幾十年來國家已經頒發了很多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條例,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安全生產與勞動衛生狀況令人堪憂。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工業生產中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約3380多萬人,占全體工業生產人數的30%以上。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每年新發生塵肺病例近2萬例,死亡5000余例。盡管1997年全國企業職工因工死亡事故比1996年有所下降,然而,我國的安全生產現狀依然是很嚴峻的。例如,僅1997年平均每天發生火災101起,每天因火災死亡6.1人,傷9.4人,每天的直接財產損失281.2萬元。
造成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狀況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的原因是我國至今尚未頒布一部綜合性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及綜合性職業病防止法律,有些已有的法規,已不能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的要求。由于相應的法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不能適應目前形勢的需要。因而,在一些地區和企業中忽視職工健康和安全的短期行為有所發展,其中十分嚴重也較為普遍的一個現象就是轉嫁職業危害。一些大企業以“聯營”等形勢將危險和有害作業向鄉鎮企業轉嫁,換取自身的高效益,卻給本來管理手段就不完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不健全的鄉鎮企業造成了嚴重的職業危害后果。還有不少企業借用工制度不完善,將有害作業向臨時工、農民工轉嫁,采取短期合同工的辦法,招收這些人來從事本單位職業危害最嚴重、勞動強度最大、最不安全的作業,卻又往往不給這些農民工、臨時工以政府規定的、合理的社會保險。由于我國法制不健全也給了一些外商可乘之機。他們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及企業急于引進資金、技術的心理,將一些存在有害作業的工業生產轉移到我國境內。種種不法行為又都是利用了慢性職業病特別是塵肺病等具有遲發性和長期潛伏期的特點,將合同終止期限限制在職業病癥狀出現之前,從而把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工人推給了社會或其他企業。而流散到社會或返回農村的職業病患者,由于得不到國家規定的勞保待遇或享受工傷保險,不少境況十分悲慘。
如前所述,工傷保險工作應牢牢樹立“預防為主”的觀點。現僅以職業病為例,多數嚴重的職業病,世界尚無有效的治療手段和措施,但是,所有的職業危害又都是可以預防的。各國公認“預防為主”是最有效的、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策略。國外有關專家曾對職業病預防進行經經濟學的研究,得出著名的“7:4:1”結論,即從總體上看,假設企業發生職業病和職業性人身傷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7,那么在發生這些事件之前,企業事先采取相應的技術改造和防塵防毒措施所需投資僅為4;如果企業在初建時就通過科學預測,將防護措施與整個項目的設計和建造等統籌考慮,其投資僅為1。我國衛生系統也曾對塵肺病作過類似的研究:預防的投入與塵肺病造成的損失比例為1:6。
僅由上例即可看出,如果我們有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與制度,如果我們的企業都嚴格遵守這些法規與制度,如果我們的經營者都能夠科學地評價安全衛生投入與產出,加大投資,如果我們的勞動者都能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并且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那么,我們每年特大傷亡事故及新增職業病患者人數勢必會大大減少,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也會大大減少。
總之,工傷保險制度的關鍵在于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上一篇:履行職責中受傷應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