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20條
2、許可條件及申報材料: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10)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3)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張;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5)工傷事故報告、證人證言;
(6)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證明或判決書;
(7)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8)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或者相關處理證明;
(9)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舊傷復發證明;
(10)由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規定出具的證明;
(11)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
(12)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許可程序:
(1)受理申請;
(2)審查材料;
(3)調查核實;
(4)工傷認定;
(5)送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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