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率機制直接影響工傷保險基金的穩定性、工傷預防效能的發揮和企業參與的積極性等方面,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核心。我國工傷保險費征繳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浮動”。那么,費率至少應包括差別劃分依據、差別檔次、浮動費率、征繳模式、如何實現收支平衡和促進工傷預防等方面內容。
我國工傷保險費率機制的現狀
1.差別費率檔次劃分依據目前我國統籌地區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表》(GB4754-94),確定行業差別費率分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表》是按企業經濟活動性質的同一性進行分類的原則,即主要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體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經濟活動性質進行行業分類,而不按其生產經營活動風險水平分類。因此有可能從事同樣風險水平生產經營行為的企業分到不同行業類別中,不同風險水平生產經營企業分到相同行業類別中。以海南為例,同樣以裝卸搬運作為主體的行業征繳費率卻不一致:倉儲業(征繳費率1%),裝卸搬運業(征繳費率1.2%),運輸業(征繳費率0.8%);國民經濟分類中04行業——淡、海水養殖、捕撈業,分屬不同生產經營行為,卻分到相同行業類別中,征繳費率均為0.8%,本質上海洋捕撈業與淡水養殖業風險相差很大。
2.差別費率劃分檔次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表》將行業分為16門類,92大類,368中類,846小類。我國工傷保險統籌地區按照本地區的行業特點將差別費率分為從5檔到15檔不等,即將國民經濟行業類別劃分到不同檔次中。海南省分為5檔,差別費率從0.5%到1.5%;南昌市分為6檔,差別費率從0.4%到2.4%;大連市分為15檔,差別費率從0.1%到1.5%。我國目前平均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左右,統籌金額約20億元。德國平均費率為1.7%,澳大利亞為2.3%,加拿大為2.5%。相比較我國費率偏低。同時,我國費率全距過小。歐美等國煤礦、建筑等高風險行業的費率達到8%左右,我國最高不超過3%。由于工傷保險試行時間短,還看不出是否能影響工傷保險的穩定性。
我國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劃分檔次過少,易于操作和管理,但可能影響企業參與工傷保險的積極性,對處在同一檔次中風險較小的企業不公平。理論上檔次劃分越細越體現公平原則,但實際操作起來較復雜,增加管理難度。如何在兩者之中找到一個平衡點,需要進一步測算后才能明確。通過分析,我們認為,至少需要劃分15檔。
3.浮動費率
我國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每年進行調整,浮動范圍基本上在±0.5%之間。代表性的浮動辦法有兩類:一類按照收支率和事故點數,另一類參考工傷事故頻率。南昌按照第一類操作,大連按照第二類操作。
費率調整是促進安全生產,激勵企業主動實現工傷預防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杠桿所產生的影響往往比政府監督更直接,發揮的作用更大。
在考慮費率調整時,一方面要鼓勵安全衛生水平好的企業,另一方面要鞭策風險水平高,安全衛生狀況差的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企業要提高其繳費額。
4.風險共擔時間
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實行行業差別費率。我國差別費率5年調整一次。
風險共擔范圍應為社會所有行業,從風險低的服務業到風險高的建筑業和井下采掘業,均在一個系統中考慮。這有助于分散風險,增加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但增加了合理確定不同行業差別費率的難度,需要深入研究。
我國風險共擔時間為1年。一般在留有20%-30%風險儲備金的基礎上,根據上一年的支出確定下一年的征繳。也就是說,上一年的職業傷害帶來的損失在下一年消化。不能夠消化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由于工傷事故的不確定性,將使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減弱。
一般市場經濟國家風險共擔時間從5年到10年不等。我國積累的工傷保險基礎數據不夠,不能滿足精算要求,暫時難以確定風險共擔時間。但是,從工傷保險長期發展看,有必要按階段平衡的模式分擔工傷風險。
5.收支平衡問題
我國目前存在兩種征繳基數模式。第一種,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征繳:第二種,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征繳。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征繳體現了社會共濟的思想,但我國工資總額與實際收入往往不一致,操作過程中需要明確清晰,比較復雜。以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易于操作與管理。
如何實現“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目前統籌地區還沒有具體操作辦法。德國采取分攤系數辦法,值得借鑒。
6.促進工傷預防
我國工傷保險在安全監察、技能培訓、社會宣傳、危險源普查等有關工傷預防工作開展得不夠。福建省曾進行過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機制的調查,而絕大多數地區沒有開展事故預防工作,主要原因是安全宣教經費、安全監察所必須的檢驗儀器、工具以及事故調查、安全獎勵和特種設備檢驗等費用缺乏正常開支渠道,使事故預防工作無法深入開展。
建 議
鑒于以上分析,筆者在此提出我國工傷保險征繳費率模式,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1.行業差別費率
行業差別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收繳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時,根據用人單位不同的行業工傷風險程度,提取工傷保險基金的比例。檔次擬設25個左右,全距為工資總額的0.1%~5%左右。初步提出了差別費率參考表,如表1所示。
表1.行業職業傷害風險分類參考表
風險等級 |
行 業 名 稱 |
差別費率 (%) |
檔級梯度 (%) |
1 |
金融,保險,商業,貿易,文化,教育,文化藝術,科學,氣象、工程設計業 |
0.1%~0.7% |
0.1% |
2 |
娛樂業,縫紉業,環衛和綠化業,自來水生產業 |
0.2%~0.8% |
0.1% |
3 |
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毛皮革制造業 |
0.3%~1.5% |
0.2% |
4 |
郵電通訊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水利管理業 |
0.4%~1.6% |
0.2% |
5 |
地質勘查業,紡織業 |
0.7%~1.9% |
0.2% |
6 |
農、林、牧、漁業,糧食及副產品加工業,飲料加工業 |
0.8%~2.0% |
0.2% |
7 |
電子設備制造業,煙草制品業 |
1.0%~2.2% |
0.2% |
8 |
醫藥工業,日用化工制造業 |
1.2%~2.4% |
0.2% |
9 |
一般機械加工業 |
1.3%~2.5% |
0.2% |
10 |
造紙及紙品加工業,印刷業,家具制造業,木材、竹、藤、棕、草制品業 |
1.4%~2.6% |
0.2% |
11 |
儀器儀表制造業,海洋捕漁業 |
1.6%~2.8% |
0.2% |
12 |
木材加工業,船舶修造業 |
1.8%~3.0% |
0.2% |
13 |
玻璃、搪瓷、陶瓷制造業,建材加工業,石料加工業,非金屬材料加工業,機械設備制造業,金屬制品業,鑄造業 |
2.0%~3.2% |
0.2% |
14 |
橡膠塑料制品業,化學纖維制造業 |
2.1%~3.3% |
0.2% |
15 |
航空、鐵路、水上交通 |
2.2%~3.4% |
0.2% |
16 |
起重搬運業,鐵路、公路、橋梁修筑業,港灣貨物裝卸業 |
2.3%~3.5% |
0.2% |
17 |
土木工程建筑安裝業,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業 |
2.5%~4.3% |
0.3% |
18 |
冶煉、軋制、金屬、壓廷加工業 |
2.6%~4.4% |
0.3% |
19 |
石油、燃氣、煤氣加工業,伐木業,汽車運輸業 |
2.7%~4.5% |
0.3% |
20 |
水力發電設施和隧道等建設業,地質普查、勘探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業,煤炭業(露天) |
3.0%~5.4% |
0.4% |
21 |
火藥、煙花、爆竹加工業,煤炭業(綜采) |
3.5%~5.9% |
0.4% |
22 |
開采業,礦山業 |
3.7%~6.1% |
0.4% |
23 |
煤炭業(手工采掘) |
4.0%~6.4% |
0.4% |
2、費率調整
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的比例之后,根據一定時期內該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情況,提高或降低工傷保險繳費的比例。浮動幅度不超過該行業差別費率范圍。最低征繳費率不得低于0.1%。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是指用人單位在上一年度工傷保險支出總數除以上一年度工傷保險征繳總數。檔級梯度與行業風險相關,見表1。
費率上調辦法:支繳率>50%,一檔支繳率>75%,二檔支繳率>100%,三檔。
費率下調辦法:支繳率<50%,一檔;支繳率<30%,二檔,支繳率<10%,三檔。
發生死亡人數超過30人的事故,自事故月起,連續3年按上浮三檔征繳額的2~3倍交納工傷保險費。
發生死亡人數超過10人的事故,自事故月起,連續兩年按上浮三檔征繳額的2~3倍交納工傷保險費。
發生死亡人數超過3人不足10人的事故,自事故月起,連續一年按上浮三檔征繳額的2~3倍交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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