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建材廠因制磚機零部件松動,致使生產出來的磚坯成為次品。而當天廠里當班的機械保全工沒來上班,為此,廠長發現后遷怒于在場的行政管理人員王某。由于受到廠長的無端責罵,王某突然猝死在工作崗位上。事發后,王某的家屬劉某申請認定工傷,但廠里卻以王某死于疾病為由不予申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在調查核實后依法認定王某工傷,由此引發爭議。建材廠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勞動保障部門對王某的工傷認定。
法院判決
當地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王某的死亡原因并不十分明確,但王某的確是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死亡的,且在王某猝死前一刻,確因工作原因曾受到廠長的責罵,雖不能說廠長的責罵就是王某猝死的直接原因,但認定王某是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死亡并無不當,因而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王某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據此法院判決維持勞動保障部門對王某作出的工傷認定。
分 析
早在1996年8月12日,原勞動部就頒布了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目前該辦法仍是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其中第8條應當認定工傷的10種情形中第四項就明文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庇纱丝梢,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有人認為,工作緊張與疾病猝死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需要由法醫來鑒定,王某的尸體已處理結束,司法鑒定無法進行,現認定其工傷確有一定的困難。其實不然,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就《勞動法》本身而言,它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根據該法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更是旨在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工康復的權利。由此,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用人單位承擔的義務就更多一些。而在本案中,對職工王某猝死在崗位上的原因,我們不能強求職工家屬劉某來舉證。否則,只能導致職工對用人單位的不信任,容易引發善后事宜處理過程中的過激行為,將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相反認定王某工傷,完全符合我國勞動立法的精神,體現了以人為本,對人負責的法制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