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解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的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由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強制性。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征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共濟性。即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后,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范圍的工傷,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繳費單位不能因為沒有發生工傷,而要求返還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應因單位發生的工傷多、支付的基金數額大,而要求該單位追加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能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適當考慮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三是專用性。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征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工傷保險費是工傷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凡是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存入銀行或者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并人工傷保險基金。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征收的滯納金、社會捐贈等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