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廠是一個總資產不過十幾萬、人數只有6人的私營小廠。2002年5月5日,由于沖床操作工錢美琴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了左手大拇指扎斷一節半的事故。經富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共花去醫藥費8000多元,全部費用都由我廠承擔。后經富陽市勞鑒委鑒定為7級傷殘。根艮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補償傷殘補助金約2.3萬余元,后來傷者從富陽市公安局法醫那里搞了個6級傷殘證明。于是,她便向我廠索賠10多萬元。由于公安局的法醫鑒定缺乏法律依據,傷者就通過渠道,去杭州市勞鑒委鑒定,結果杭州市勞鑒委不分青紅皂白地定了6級傷殘。然后她又去浙江省勞鑒委鑒定,結果,浙江省勞鑒委同樣定為6級傷殘。(注:我們事先曾去杭州市和浙江省勞鑒委詢問過,左手大拇指缺失一節半應定為7級傷殘,并說富陽市勞鑒委鑒定的7級傷殘是正確的。)
2003年3月4日,富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顧我們的堅決反對,強行要我們在不合理的調解書上簽字,說什么省勞鑒委為最高權力機構,不管鑒定結論是對還是錯,都要執行,若不簽字,便要我們賠償24萬元的傷殘補助金。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們只好違心地簽了字,要我單位在2003年7月5日前一次性賠償11萬元。
試問,像我們這樣的小廠,要一次性支付11萬元,那我的小廠不是馬上要破產了嗎?我們今后的日子又怎么過呢?
浙江省富陽市胥上鎮查村
富陽市華城沖壓制品廠
羅有水
羅有水先生:
來函收悉。
關于傷者的傷殘鑒定,應由當地的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省級的傷殘鑒定結論就是最終的結論。如果您對傷殘鑒定的結論仍持疑義,可以找勞動鑒定委員會的主管部門——省勞動廳要求進行行政復議。
我們對貴廠的處境深表同情,但法律畢竟是法律,它不會在執行時因貴廠的境況而打折扣,我們最好的辦法就是避免發生事故。
在信中所說的“不顧我們的堅決反對,強行要我們在不合理的調解書上簽字,若不簽字,便讓我們賠償24萬元”,我們認為,既然是協議書,簽不簽字應是自愿的,更不能以增加賠償金額來要挾,這顯然違背了簽訂協議書的自愿原則。
施倚
——摘自《勞動保護》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