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
(三)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職工發生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此外,以下情況也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超過一定時限的、舊傷復發的、工亡職工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撫恤待遇的、工傷職工安裝輔助器具的等。
(五)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然后,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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