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時間可以倒流,如果人生可以預知未來,重慶的李嫻穎在4年多前的那個上午,是無論如何也不會從家里去單位上班的。現在高位截癱的李嫻穎回想起4年多前那個噩夢般的上午,禁不住淚如雨下,這4年多來,她拖著殘軀艱難地走在維權路上,個中艱辛無法言表。
李嫻穎是重慶市開縣人,生于1976年12月,原是某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03年3月2日上午10時,李嫻穎從開縣家中去萬州某商場上下午兩點的班(開縣到萬州正常行駛要近3小時路程),在途中慘遭兩車相撞,車禍造成李嫻穎四肢癱瘓,高位截癱。受傷當時,李嫻穎的母親馬上托人去萬州某商場請了假,公司方面也找人代了班,晚上該商場經理趕到三峽醫院看了李嫻穎。
從此以后,公司再也無人過問她的事情。李嫻穎一家也并沒有意識到公司有什么責任,在與肇事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達不成一致后,2003年12月,李嫻穎向開縣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肇事方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醫藥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多萬元。最后法院根據李嫻穎的傷殘情況綜合判斷,判決肇事方賠償李嫻穎48萬元人民幣。判決后肇事方并沒有上訴,但至今只賠償了李嫻穎20萬元,而且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剩余28萬元賠償已經沒有償付能力了。而李嫻穎的不斷治療花費甚巨,2004年11月李嫻穎又去北京手術,一次性花費將近7萬多元。
至此,20萬元的賠償已經所剩無幾了。2005年3月,一位好心的病友提醒了李嫻穎,為什么不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工傷賠償呢?李嫻穎這才意識到自己受傷應該是工傷,她還可以通過工傷索賠來解決今后的醫療與生活問題。而公司自李嫻穎受傷后就再也沒有給過她一分錢的工資。更讓李嫻穎一家感到氣憤的是,05年4月,李嫻穎的母親回萬州找公司借錢治病,母親才發現李嫻穎早就被除名了,于是氣憤之下,推著李嫻穎又踏上了漫漫的信訪之路,公司怕她們把事情鬧大對公司的影響不好,因為該公司是當地一家很有知名度的大型商業企業,顧及社會形象,才又將李嫻穎招回公司,補發每月250元工資,但是絕口不提工傷認定的事情。
于是李嫻穎在母親的幫助下去信訪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信訪,帶著復函回到了萬州勞動局申報工傷,勞動局以超過申報時間為由不予受理。公司又多次電話讓李嫻穎回來做鑒定,否則責任自負。此后,李嫻穎在家人的協助下多次回到重慶,找公司領導無數次協商,至今什么鑒定也沒有做,工傷更是沒有認定。公司給出的理由是:①工作時間不長;②工傷補差沒認定書;③回家沒請假;④自己回家前調的班。公司找一切理由為不給李嫻穎申請工傷認定做辯護。
在漫漫的工傷維權路上,李嫻穎在母親的陪同下多次到重慶市勞動局工傷處咨詢,工傷認定科負責人說:李嫻穎的問題完全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解決,但超過時間,只能民事訴訟法院判賠補差。李嫻穎的母親找到援助律師咨詢,律師告訴她們說,他們也找了法官討論了這個問題:1、如果以雇主責任起訴,李嫻穎只有事實勞動關系,而正式簽合同時(受傷一個月左右)其已躺在醫院,又早被開除了;2、如果工傷補差,法官說沒工傷認定書不好判。
現在,李嫻穎當時的值班領導可以為其提供請假證明,有同事可以證明李嫻穎當天下午兩點上班,證明李嫻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還是比較充足的。但是由于李嫻穎并沒有經過工傷認定,公司拒絕為其報銷后期的十幾萬元藥費,并揚言隨時開除李嫻穎,這也意味著公司隨時可能終止每月支付的270元生活費。那將意味著李嫻穎一家陷入更深的困境。在幾乎陷于絕境的情況下,李嫻穎給我們寫來了求助信,征詢我們對此案的法律意見。由于李嫻穎高位截癱無法書寫,來信是李嫻穎口述,由其母親代寫的,信里面還有不少錯別字,從中也不難想象,缺乏法律常識與文化知識的普通職工在維權的道路上究竟有多么艱難。
黃律師點評
李嫻穎目前的困境典型地反映了我國勞動者維權困難的深層次問題。集中體現在三方面:一、用人單位違法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恃無恐,只因違法成本低。二、勞動者的維權法律意識薄弱,李嫻穎2003年3月發生的工傷,到2005年4月才意識到工傷索賠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已經實施了。三、我國的勞動立法并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用人單位可以通過違法行為獲得超額的利潤卻無需付出高昂的成本。1996年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并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的限制,2004年1月1日實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確立了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為一年的規定,并且將此前沒有認定工傷的工傷職工強行納入新法的范圍,違背了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對勞動者合法權利的限制甚至剝奪更是違背了工傷保險的基本宗旨。
2004年1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六十四條對條例實施前發生的工傷究竟該如何處理做了補充規定,即《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前,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但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根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事故發生之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過期未申報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的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由于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一年”指代不明確,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解上的混亂,山東省法制辦特別向條例的制定者國務院法制辦呈文請求解釋,國務院法制辦據此做出復函,根據該復函的精神,在《條例》實施前沒有認定的工傷,應當自《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起的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根據該復函的精神,李嫻穎的工傷發生于《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之前,且未進行工傷認定,因此,李嫻穎應當在2005年1月1日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過期未申請的,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條例》實施前1年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中原已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國務院法制辦復函的精神,結合李嫻穎本人的實際情況是在2005年3月份才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已經超過了一年的時間限制,所以勞動部門不予受理并無不當。李嫻穎的工傷發生在2003年,當時的法律并沒有對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進行規定。此后,2004年1月1日開始,《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這中間涉及到新舊法律規范之間的銜接,屬于法律制度制定的問題。對李嫻穎這類職工而言,確實有失公平,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范圍之內,李嫻穎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面臨實際困難,對此我們感到非常遺憾。
申請工傷認定、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應該受到懲戒而不是獲取不當利益。但由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失,工傷職工超過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的往往很難獲得應有的賠償,這一現象極不合理。因此,各地也設法采取一些措施進行補救,如《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2003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工傷,未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受傷從業人員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另外,對于超過申請工傷認定時限的,職工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在不少地區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規定來支持相應的訴訟請求。
李嫻穎的工傷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屬于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第三人侵權引發的工傷是否可以享受雙重賠償,《工傷保險條例》、《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沒有明確。由于受《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仍采取補差的原則,即第三人侵權的賠償不足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不足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對參保職工而言)或用人單位(對未參保職工而言)補足。依照前述原則,李嫻穎可以就20萬元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向公司主張權利。
對于李嫻穎的上述情況,在考慮工傷賠償的同時,還可以了解肇事車輛責任人還有無賠償能力,可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黃樂平,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十大杰出律師,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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