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簡況
1992 年3 月13 日,遼寧沈陽市某變電所,運行人員孫××在倒閘操作中,發現從隔離開關上掉下來一個金屬件后,在地面上弄不清是哪個部件。于是,沒請示報告、沒人監護、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擅自攀登構架,想看個明白,結果誤觸帶電的35kV設備,感電墜落,經搶救幸免于難,但右胳膊肩下100 m m 處截肢。
二、事故原因及暴露問題
運行人員孫××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以下簡稱《安規》(變電)] 第23 條“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進行”和第24 條“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等規定。孫××一人操作,當發現從刀閘上掉下來一個金屬部件時,本應立即停止操作,向上級有關領導匯報,而卻自做主張,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也沒有保證安全的措施,私自攀登帶電設備構架上觸電,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直接原因。
這起事故暴露出:該單位運行人員的安全素質低,不能嚴肅認真地執行規程制度。
三、防范措施
(1)倒閘過程中,不論發生任何疑問,都必須停止操作。對單人值班的變電所,應立即向上級有關領導報告,弄清問題,再進行操作。
(2)在上級下發的《防止人身觸電傷亡事故》中明確規定:“嚴禁攀登設備、構架掛接地線和驗電”。就是說不管是攀登上去掛地線,還是驗電,或者做其他任何工作,都是堅決不準許攀登設備和構架的。目的就是要防止發生誤觸,誤碰帶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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