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湖南某市嶠嶺村個體鞭炮廠爆炸事故
2006-03-30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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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0年8月12日16時許,湖南省某市白兔鎮嶠嶺村鞭炮生產個體戶張某家發生特大爆炸,炸死15人,直接經濟損失近7萬元。
1987年底,嶠嶺村鞭炮廠因虧損無法維持,村委會決定停辦鞭炮廠,并提出誰購買所剩原材料和半成品,就負責償還該村欠鎮信用社的4000元貸款。張某同意承擔償還所欠貸款,即將鞭炮廠的剩余原材料及半成品拉回家中。
張某和妻子吳某從1988年春開始,利用從鞭炮廠購回的原材料,利用自家的9間266.5平方米房屋,擅自開辦鞭炮作坊。隨著時間的推移,張某作坊的規模不斷擴大,從經常性雇工10人發展到50余人,產品的數量從日產“大地紅”不足一箱到三箱,張某一家6口人的飲食居住均在作坊內,形成生產、生活一體。同時張某利用自己是村主任,主管工業的便利,將原村鞭炮廠的營業執照、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煙花爆炸銷售許可證等證件,掌握在自己手中,為私自開辦的作坊購買原材料、藥物和銷售產品提供方便。
1990年8月12日16時許,張某夫婦看到待結鞭炮的引線長短不一,有的裝藥量不足,考慮到可能影響打響率,便與工人劉某、革某在作坊左邊的屋內,由吳某手持一把三齒鐵耙,將分散的引線長短不一的鞭炮拌和。由于吳某使用的鐵耙與水泥地面摩擦,產生火花引燃了地面的藥塵和鞭炮,引起連鎖反應,引燃的鞭炮掉人室內的藥桶中,引起爆炸。巨大的爆炸力將整棟房屋炸毀,正在屋內的張某、吳某夫婦與雇請的l0名村民被當場炸死,另有3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經查,張某夫婦是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鑒于他們均已死亡,不再追究。但羅某、潘某、張某三人應對這場事故負刑事責任。
鑒于個體鞭炮生產發展迅速,出現了產品質量低劣、事故頻繁、偷漏稅嚴重的情況,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4月18日作出了《關于清理整頓個體煙花鞭炮生產的決定》,4月27日發布了《關于禁止個體戶生產和非法經營煙花鞭炮的通告》,并召集了鞭炮煙花產區各鄉、鎮、工委的負責人會議,同時,派出市直機關干部100多人到重點產區鄉、鎮幫助清理整頓工作。
白兔鎮為貫徹市政府的決定和通告精神,布置了全鎮清理整頓工作步驟,訣定將鎮機關干部和市工作組成員分成五個組,各負責幾個村的清理整頓工作。羅、潘、張三人參加了這項工作。由于他們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這次事故未能避免。具體事實是:
在這次清理整頓工作中,羅某是這次鎮整頓個體鞭炮煙花小組成員;潘某是市整頓檢查煙花鞭炮生產經營工作小組長;張某是鎮整頓個體鞭炮煙花領導小組成員,嶠嶺工作組組長。上述三人在5月至?月,都曾先后兩次到嶠嶺村張某家檢查,發現張某系個體非法生產,無證無照,且作坊在居民稠密區,存在極大的不安全隱患,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和通告精神,應予以取締,但都沒有嚴格執行。羅某只以搬作坊為條件,以鑒證機關代表身份與張某簽訂了《關于鞭炮生產協議書》,默認了張某非法生產;潘某僅提出4條整改意見,且沒有檢查驗收;張某也僅作罰款和責令搬遷作坊的處理,事后也未檢查落實。
司法機關認為,羅某、潘某、張某在執行整頓個體鞭炮煙花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堅決取締張某的非法生產,以致釀成特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他們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