擠壓、撞擊,瞬間發生爆炸,引爆了4號裝藥機內乳化炸藥,從而殉爆了502工房內其他部位炸藥。
(二)間接原因。
1.保利民爆濟南公司法制和安全意識極其淡薄,安全管理混亂且長期違法違規組織生產。
(1)違規改變生產工藝。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2012)的有關規定,未經論證鑒定、有關單位評價咨詢、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擅自在乳化型震源藥柱中加裝太安起爆件,埋下了安全隱患;起爆件保管、領用、使用、登記和回收管理混亂,使起爆件中的太安混入震源藥柱廢藥;采用回收不合格震源藥柱中主裝藥再利用的生產方式,致使震源藥柱起爆件中的太安炸藥混入廢藥后,進入乳化炸藥制藥環節。
(2)違法增加生產品種、超員超量生產。違反《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設計規范》(GB50089-2007)、《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等有關規定,擅自將震源藥柱壓蓋(加裝含太安炸藥的起爆件)、熱合、擰螺旋套、裝箱、封箱工序移入502工房;擅自增加生產二號巖石乳化炸藥品種并增開1臺裝藥機和擅自增加生產線操作工;擅自提高產量,該公司2012年實際生產震源藥柱12937噸,超過許可能力近一倍。2013年1-4月份已生產4554噸,嚴重超產。事故發生時,502工房現場人員總數達34人,工房總藥量為3.7噸,遠超最大允許定員14人、定量2.5噸。
(3)違規進行設備維修和基建施工。按照有關規定,炸藥在線生產時不能進行設備維修,但502工房在生產作業的同時,對工房內膜熱合機進行維修。事故發生時,工房外側安全距離范圍內違規進行包裝工房連廊基建施工。
(4)弄虛作假規避監管。在有關部門驗收考核和到現場檢查時弄虛作假,撤人撤設備,形成合法生產假象,驗收檢查后繼續違規生產;在向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實際產量過程中弄虛作假、編造數據,欺瞞行業主管部門,逃避監管;未按照要求及時連接視頻監控系統并上傳工房生產作業的實時監控影像。
2.保利集團、保利化工公司、保利民爆集團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力。
保利集團、保利化工公司、保利民爆集團負有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疏于指導督促、監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走過場。2012年以來保利民爆集團和保利集團多次到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等工作檢查,沒有發現并糾正其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未及時與上級公司連接視頻監控系統督促整改不力;組織下屬企業開展“打非治違”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不扎實、不得力。
3.地方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不扎實,安全監管不得力。
(1)章丘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章丘市經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科技工業管理工作,承擔保利民爆濟南公司有關證照、年檢的審核把關和報送工作。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認真、不得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圖形式、走過場,2012年以來多次組織或參與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的安全生產檢查,未能發現和查處該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工作不負責任,對該公司新增3500噸出口產能審批把關不嚴;對該公司長期存在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2)濟南市經信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科技工業管理工作,承擔保利民爆濟南公司有關證照、年檢的審核把關和報送工作。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力。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認真、不深入、不嚴格,2012年以來多次組織或參與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的安全生產檢查,未能發現和查處該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問題;行政審批工作不認真,對該公司新增3500噸出口產能審批把關不嚴;對該公司長期存在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3)山東省國防科工辦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不認真、不深入、不扎實,2012年以來多次組織或參與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的安全生產和相關工作檢查,未能發現和查處該公司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對該公司新增3500噸產能出口情況監管不力;對該公司長期存在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4.地方政府對民爆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徹底。
(1)章丘市人民政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力,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不扎實、不徹底,督促指導本地區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嚴格,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2)濟南市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到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力,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不徹底,督促指導本地區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3)山東省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不徹底,督促指導本地區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山東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馮懷祿,保利民爆濟南公司董事長、保利民爆集團副總經理、保利化工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2.彭漢雷,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3.孟祥森,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4.胡澤剛,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總經理助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5.張貴寶,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安全處處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6.李公華,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藥柱生產車間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7.張化勇,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藥柱生產車間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6月18日刑事拘留,6月28日批準逮捕。
8.李廼鋒,中共黨員,濟南市經信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7月11日立案調查。
9.張鐵強,中共黨員,濟南市經信委原材料產業處處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司法機關正在進行立案前調查。
10.孫成義,中共黨員,濟南市經信委原材料產業處副處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7月11日立案調查。
11.張寶民,中共黨員,章丘市經信局安全科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7月11日立案調查。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員。
1.陳曉鐘,中共黨員,保利集團副總經理、保利化工公司董事長、保利民爆集團董事長,分管保利集團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保利民爆集團、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2.趙子高,保利集團企業發展部主任。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履行職責不到位,對保利民爆集團、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指導督促不力、監督管理不嚴,未能發現和糾正其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3.唐光林,中共黨員,保利集團企業發展部主任助理,履行職責不得力。對保利民爆集團、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檢查不認真、不深入、不扎實,對其長期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安強,保利化工公司總經理。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指導督促不力、監督管理不嚴,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5.趙力夫,中共黨員,保利民爆集團總經理。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不力、監督檢查不嚴,對其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韓鐵民,中共黨員,保利民爆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不力、監督管理不嚴,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不認真、不深入、不扎實,對其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周鐵鎖,中共黨員,保利民爆集團企業發展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人,履行職責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不力,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不嚴不細,未能發現和糾正解決其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趙錫海,中共黨員,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副總經理兼任震源藥柱公司經理。對乳化型震源藥柱中擅自加裝起爆件(太安)負有直接責任,參與了502工房擅自增加包裝工序的研究決策,對其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不力,未能糾正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9.寧紅英,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供銷公司黨支部書記,負責供銷公司內部的賬目及產量數據統計上報工作。按照公司領導安排私設兩臺電腦,弄虛作假、逃避監管;對公司長期超能力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張衛國,中共黨員,保利民爆濟南公司綜合管理處副處長,分管生產計劃、綜合調度、現場管理、設備管理工作。未能按照生產許可有關規定審核生產計劃,對現場管理和設備管理組織不力,對502工房長期違法違規生產負有責任,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李錢旭,中共預備黨員,保利民爆濟南公司乳化型震源藥柱生產車間502工房帶班主任。法制和安全意識淡漠,明知違規仍帶班長期進行改變生產工藝、增加品種、超員超量生產,且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力,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12.蘇樹偉,濟南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濟南市經信委和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部門和章丘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打非治違”工作不得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3.劉天東,章丘市市長。作為章丘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章丘市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不得力,對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情況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此外,對章丘埠東粘土礦“5?23”重大透水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4.趙立元,章丘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章丘市經信局和安全生產工作。具體組織安全生產工作尤其是“打非治違”工作不得力,對章丘市經信局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產和內部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此外,對章丘埠東粘土礦“5?23”重大透水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王超英,山東省國防科工辦主任。對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6.于代水,中共黨員,山東省國防科工辦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處處長。組織開展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嚴,對該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王傳德,中共黨員,山東省國防科工辦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處副處長。協助處長開展民爆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對保利民爆濟南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