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況
2008年1月11日1155時左右,浙江方舟海運有限公司經營的“松臺山2”船與寧波福海海運有限公司經營的“雙寧568”船,在大漁灣附近水域(27°15'.6N/ 120°43'.5E)霧航時發生碰撞,造成“松臺山2”船主甲板以上左舷集控室及船員房間外板破損;“雙寧568”船首右舷外板局部斷裂、變形或凹陷,直接經濟損失約40萬元的事故。
2.當事船舶、當事人情況
2.1船舶概況
2.1.1“松臺山2”船
船 籍 港:溫州 曾 用 名:明輝
船舶呼號:BLMH 船舶種類:液化氣船
船舶材料:鋼質 建造地點:日本
建造日期:1983.12 總 噸:982
凈 噸:550 參考載重噸:708噸
總 長:66.85米 型 寬:10.80 米
型 深: 5.00米 主機功率:1176千瓦
GPS導航儀型號:GPS128C
AIS型號: SI-30D-C
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浙江方舟海運有限公司
“松臺山2”船于2007年8月15日經中國船檢社國內船舶檢驗中心中間檢驗合格,準予航行近海及內河A、B級航區,作液化氣船用。《海上貨船適航證書》編號2007ZS2040,有效期至2008年4月27日。其他安全、防污等證書均在有效期內。
2007年11月5日,“松臺山2”船取得中國船級社簽發的編號為BJN07348的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至2012年8月23日止。
2.1.2“雙寧568”船
船 籍 港: 寧波 船舶種類:普通貨船
船舶材料:鋼質 建造日期:2004.10
建造地點:浙江臺州 總 噸:499
凈 噸:279 參考載重噸:980噸
總 長:52.80米 型 寬:8.80米
型 深: 4.10米 主機功率:218千瓦
GPS導航儀型號:YH-V
船舶所有人及地址:薛××
船舶經營人及地址: 寧波福海海運有限公司
“雙寧568”船于2007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船舶檢驗局寧波檢驗處中間檢驗合格,準予航行沿海及內河A、B級航區,作一般干貨船用。《海上貨船適航證書》編號200731351605,有效期至2008年10月26日止。其他安全、防污等證書均在有效期內。
2.2.船舶配員及當事人情況
2.2.1“松臺山2”船
“松臺山2”船本航次持證船員11名,船舶配員符合該船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編號:070402000025)的要求。當事船員分別為:
劉××,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持泉州海事局2007年10月8日簽發的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船長證書,證書編號:BJB111200701830,事發時在駕駛臺指揮操縱。
陳××,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持廣東海事局2006年11月24日簽發的500總噸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證書,證書編號:YKA145200612105,事發時在駕駛臺操舵。
張××,男,1944年6月14日出生,持溫州海事局2006年10月18日簽發的主推進動力裝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輪機長證書,證書編號:BHD221200600497,事發時在機艙值班。
2.2.2“雙寧568”船
“雙寧568”船本航次持證船員6名,船舶配員符合該船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編號:070104000238)的要求。當事船員分別為:
虞××,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持廣西海事局2006年3月7日簽發的未滿500總噸船舶的船長證書,證書編號:DLE131200600521,事發時在駕駛臺指揮操縱船舶。
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持湛江海事局2007年4月30日簽發的未滿500總噸船舶的大副證書,證書編號:DKC132200701667,事發時在駕駛臺操舵。
薛××,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持防城港海事局2007年2月5日簽發的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750千瓦船舶的二管輪證書,證書編號:DLB233200700005,事發時在機艙值班。
3.船公司情況
3.1浙江方舟海運有限公司
浙江方舟海運有限公司前身為溫州華電油氣運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006年11月更名為浙江方舟海運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各港間的液化氣、化學品船運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3303052202074),營業期限至2009年5月26日止;《水路運輸許可證》(編號交浙XK0190),經營期限至20011年10月31日止。
2002年8月23日,該公司通過初次審核,取得浙江海事局簽發的覆蓋“液化氣船”、“化學品船”船種的編號為06C102的《符合證明》,并通過了每年的年度審核。最近的換證審核是在2007年8月份,符合證明有效期至2012年8月23日止。
3.2寧波福海海運有限公司
寧波福海海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營業期限至2022年9月15日止;《水路運輸許可證》(編號交浙XK0326),經營期限至2008年10月31日止,經營范圍:國內沿海及長江中下游普通貨物運輸。
2007年5月8日,該公司取得浙江海事局簽發的編號為06C143的《符合證明》,該符合證明有效期至2012年5月7日止。
該公司現有船舶102艘,總運力10萬多噸。2007年7月,公司500總噸以上的12艘船舶全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體系審核。
4.氣象海況及事故經過
4.1氣象海況
天氣:陰到多云,濃霧 視距:約100米
風向:東北風 風力:4-5級
流向:東南(落水流) 流速:1-2節
4.2事故經過
2008年1月10日1100時,“松臺山2”船由泉州圍頭港空放駛往溫州小門島。
1月11日1130時,途經大漁灣附近水域,船位27°12'.8N/ 120°41'.2E,航向038度,航速8.3節。當時海上濃霧,船長在駕駛臺指揮操縱、二副在駕駛臺協助了望、值班水手陳××在操舵,航行燈正常開啟,霧笛設置自動鳴放,雷達開啟兩臺(量程分別設在3海里檔和6海里檔)。1142時,船長在雷達上發現左舷角10°、距離3.6海里處有一物標回波,經觀察判斷為一艘南下船(雙寧568船),于是用VHF16呼叫來船,對方無應答(“松臺山2”船保速保向航行)。1144時,船長發現該物標逐漸接近,于是令舵工陳××向右改向30度,但從AIS系統調取的航跡圖定位測量該船當時航向013度,向左改向了近25度(經該船所有當班駕駛人員對質證實是操舵水手陳××未按船長指令操舵的結果),同時降速至7.6節。1150時,船長發現“來船”位于左舷角約50度、距離約1.5海里(經該船全部當班人員進行航跡比對證實該來船并非雙寧568船,而是另一船舶),令右舵20,當“來船”位于左正橫時令把定(航向047度),航速7.6節,并改用手動汽笛鳴放霧號。1154時,船長突然發現左前方又有一物標回波(雙寧568船),即令右滿舵并加速。1155時,“雙寧568”船船首右舷與該船左舷生活區及機艙部位發生碰撞,碰撞船位:27°15'.6N/ 120°43'.5E。
2008年1月10日0900時,“雙寧568”船在寧波鎮海寶達碼頭裝載鋼材973噸駛往廣州九江,開航時艏吃水3.2米,艉吃水3.8米。
1月11日1130時左右,航經大漁灣附近水域,航向215度,航速7.3節,海上濃霧,船長在駕駛臺指揮操縱、三副在操舵,雷達開啟在3海里檔,偏心向下約2海里。當時船長在雷達上發現左舷角10°、距離約5海里處有一物標,經觀察判斷為一艘北上船(松臺山2船),于是降速至5.2節,保向航行。然后,為避讓從右舷穿越的小漁船,該船向右改向至225度航行,避讓漁船后又回到原航向(215度)。當兩船相距約3海里時,發現來船方位沒有變化(仍位于左舷角10°),且發現來船左后方還有三艘北上船。然后用VHF16呼叫聯系,與第二艘北上船取得聯系,并達成“綠燈交會”協議,于是向左改向至200度,保速航行。兩船相距約0.3海里時(兩船相距1海里至0.3海里間,該船曾數次鳴放一長聲),突然發現來船大角度右轉,隨即右滿舵避讓。1155時,該船船首右舷與“松臺山2”船左舷生活區及機艙部位發生碰撞,碰角約135度。碰撞前瞬間,“雙寧568”船曾采取了停車、倒車。
5.損害情況
5.1“松臺山2”船船主甲板以上左舷集控室及船員房間外板破損;集控室兩處控制電板損壞;
5.2 “雙寧568”船船首右舷外板局部斷裂、變形或凹陷;
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共約40萬元。
6.事故原因分析
6.1“松臺山2”船
6.1.1實際操舵與舵令不相符。該船在濃霧中避讓前方來船時,舵手操舵失誤,將船長下令的向右改向30度誤操成向左改向近25度,船長又沒有仔細核查下達舵令的執行情況,致使該避讓行動與后續的右轉行動相抵觸,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條(三)項,《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二條第1款、第十九條第4款規定。
6.1.2了望疏忽,判斷失誤。該船在濃霧中航行,沒有安排人員在船首了望;在避讓來船過程中,操舵水手操錯舵后,船長沒有察覺到“雙寧568”船的方位變化,而是將左舷另一船舶錯誤地判斷為來船,在和另一船舶交會后,直到碰撞前一分鐘才發現“雙寧568”船,顯然沒有對雷達保持連續的、不間斷的觀察,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第七條第2款及《海上霧中航行規則》第七條第3款規定。
6.1.3未使用安全航速。該船在濃霧中一直以航速8.3節的速度航行,當與來船距離約3.6海里時才有所減速,但仍以7.6節的速度直至碰撞發生。在當時的情況下,這樣的速度,遠不能滿足安全航速的要求,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六條規定。
6.2“雙寧568”船
6.2.1未能對碰撞局面引起高度重視和及早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動。船長在雷達上觀察來船方位沒有變化時,沒有保持高度的戒備和對當時的局面做出充分的估計,及時采取有效的早、大、寬、清避讓行動,而是在與來船未取得聯系的情況下,采取了小角度的左轉行動,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八條第1款、第2款,第十九條第4款規定。
6.2.2了望疏忽。該船在濃霧中航行,沒有安排人員在船首了望;在兩船避讓過程中,沒有對雷達進行仔細觀察,使來船的兩次轉向行動都沒有被察覺到,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五條,第七條第2款及《海上霧中航行規則》第七條第3款的規定。
7.事故結論與責任分析
綜上所述,本次事故是一起事故雙方均違反《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海上霧中航行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條款,船員過失所致的責任事故。事故種類屬碰撞,事故等級為大事故。“松臺山2”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雙寧568”船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松臺山2”船長劉××為事故主要責任人,“雙寧568”船長虞××和“松臺山2”操舵水手陳××同為事故次要責任人。
8.安全管理建議
8.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操舵水手要嚴格按照船長或值班駕駛員的指令操舵,船長或值班駕駛員也應仔細核查舵令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在兩船會遇過程中,船員更應對碰撞危險局面引起高度重視,及早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動。
8.2 船舶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航行時,船長及值班駕駛員除正確使用雷達外,還應充分地使用VHF進行溝通聯系,以保證兩船行動的協調,在未明確對方確切的行動意圖或避讓協議未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切忌盲目行動,以致釀成事故。
8.3提高船員素質,規范航行記錄。據本次事故調查發現,個別船舶的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等都沒有按規定記錄,更有船舶在事故發生后刪除衛導里保存的航跡線,均給海事部門或水運企業自己在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方面帶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