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對集團公司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有效的控制,使監視和測量設備始終處于控制狀態,確保在用設備滿足規定使用要求,以確保工程產品質量與施工過程滿足合同、法律法規、環保、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工程施工中所涉及的監視和測量設備、環保和健康安全監控儀器的管理和控制。
3 職責
3.1 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對監視和測量設備控制負責。
3.2 集團公司工程技術部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控制。
3.2.1 工程技術部是集團公司監視和測量設備、環保和健康安全監控儀器管理的歸口部門,對所屬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監視和測量設備、環保和健康安全監控儀器的管理和控制實施監督、檢查、指導。
3.2.2 指導直屬項目經理部試驗室籌建和審核認證工作,審核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配置方案,指導試驗檢測工作;組織集團公司、分公司中心試驗室資質升級。
3.2.3 組織集團公司計量管理及計量檢定、校準人員的培訓和取證工作。
3.3 分公司工程技術部負責本單位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配置、管理和控制工作,負責公司組建的項目經理部試驗室籌建和審核認證工作, 擬定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配置方案,指導試驗檢測工作。
3.4 項目經理部負責監視和測量設備使用、定期檢定與校準、日常維護和控制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采購與配置
4.1.1 集團公司、分公司應配備與資質等級相匹配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4.1.2 監視和測量設備購置應由使用單位提出購置申請,管理部門審核,主管領導批準,按批準的申購計劃采購,其生產廠家必須是經國家計量行政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4.1.3 新購置的監視和測量設備,由使用單位(或部門)、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驗收,并予以記錄。
a) 外觀檢查: 開箱檢驗,查看外觀;
b) 質量檢驗: 性能檢驗,就位調試。
4.1.4 當工程合同規定或顧客要求考察監視和測量設備的資料,以驗證其能力時,有關部門應予以合作。
4.2監視和測量設備進場時,應按有關規定驗收,評價其能力,并形成記錄。
4.3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校準
4.3.1監視和測量設備按國家有關企、事業單位計量器具分類管理辦法進行分類,并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校準。
a) 強制檢定類,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周期送具備資質的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b) 周期檢定類,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國技監局1999年第6號)的規定周期檢驗;
c) 一次檢定類,采購時驗證產品生產合格證,使用中失準后報廢。
4.3.2未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校準的監視和測量設備,不得使用。到期因故未能檢定的監視和測量設備應進行隔離或臨時封存,防止流入生產經營過程,并在相關檔案資料中記錄。
4.3.3對暫無檢定規程的專用設備,應根據測量器具的穩定性、用途、使用環境、使用頻次、對準確度要求,自行制定校準規程,進行校準。校準規程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報集團公司工程技術部備案。
4.3.4分公司項目經理部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向公司工程技術部提報有關計量報表。分公司、集團公司項目經理部每年12月底前向集團公司工程技術部提報有關計量報表。
4.4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管理
4.4.1集團公司工程技術部建立集團公司監視和測量設備總臺賬和明細臺帳,掌握分布情況。各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建立分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各類原始資料和設備履歷檔案由使用單位保管,并做到完整有效。原始資料和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運行記錄,在監視和測量設備調配時,應隨設備一同轉移。
4.4.2檢驗、試驗、測量、校準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4.4.3主要儀器設備應制訂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確保按規程操作。
4.4.4監視和測量設備在使用前應由操作人員自檢,確認無異常后方可使用。
4.4.5當發現監視和測量設備偏離校準狀態或超檢測周期設備應立刻停止使用,隔離存放、做出標識,并按本程序4.2條款送檢。對該設備檢測的結果應進行復測,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審。
4.4.6監視和測量設備的使用要建立設備運轉記錄。
4.4.7搬運、裝卸時要妥善包裝。運輸中對易損或精密儀器設備要采取防震、防潮、防壓等措施。發生意外碰撞、損壞等應做好記錄。
4.4.8設備做到分類存放,標識準確,環境良好。
4.4.9對外租、外借的監視和測量設備按本程序4.1、4.2條款執行。
4.4.10 涉及放射性的核子密度濕度儀等儀器,應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
4.5監視和測量設備的標識
4.5.1所有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均應加以明顯標識,標識分為合格證、準用證、限用證、停用證。
4.5.1.1 合格證:綠色。檢定(校準)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4.5.1.2 準用證:黃色。自校、比對的監視和測量設備,不需要檢定、校準,功能正常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4.5.1.3 限用證:橙色。具有多功能和多量程的儀器,經證實能在一種或多種功能量程內正常使用;降級使用的測量監視和測量設備;
4.5.1.4 停用證:紅色。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適用停用證:
a)已損壞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b)經核實(包括自檢、自校)不合格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c)超過檢定周期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d)暫時封存不用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4.5.2停用設備啟用時,按本程序4.2條款送檢。
5 相關文件
5.1集團公司《計量管理辦法》
5.2集團公司《核子密度濕度儀管理辦法》
5.3集團公司《工程試驗管理辦法》
5.4集團公司《計量器具操作及安全規程》
5.5《生產過程控制程序》QB/ZTSJ-CX-15
5.6《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運行控制程序》 QB/ZTSJ-CX-16
5.7《記錄控制程序》 QB/ZTSJ-CX-02
6 質量記錄
6.1監視和測量設備入庫/進場驗收記錄 J18-1
6.2監視和測量設備總臺帳 J18-2
6.3監視和測量設備明細臺帳J18-3
6.4監視和測量設備年度檢定計劃及完成情況 J18-4
6.5監視和測量設備維修記錄J18-5
6.6監視和測量設備報廢/封存申請表J18-6
6.7主要監視和測量設備配備能力考核表J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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