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規范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管理工作,以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的管理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鋁各單位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
3 術語和定義
監視和測量裝置──指監視和測量QEHS是否符合確定的要求所必需的計量器具、監測設備
固定資產類監視和測量裝置──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監視和測量設備。
非固定資產類監視和測量裝置──指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監視和測量設備以及計量器具。
4 職責
4.1 實業管理部(安全環保部)
實業管理部負責建立、保持本程序并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固定資產類監視和測量裝置購置、報廢申請;
4.2 計劃發展部
負責審批固定資產類監視和測量裝置購置計劃、購置報告。
4.3 公司各單位
4.3.1 負責非固定資產類監視和測量裝置購置、封存、啟封、報廢申請
4.3.2 負責監視和測量裝置設備的日常保養、維護、定期送檢和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失準的監視和測量裝置有權停止使用。
5 工作程序
5.1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購入
5.1.1 凡購入的監視和測量裝置,都要送專業計量檢定室或國家計量檢定機構,按國家有關的技術標準(無標準時,應注明驗收依據)進行驗證。
5.1.2 固定資產類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確認合格后按公司固定資產入帳,設備由使用單位保管。
5.1.3 非固定資產類的監視和測量裝置,由使用單位組織驗證,并建帳、保管。
5.2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校準(檢定)及標識
5.2.1 各種監視和測量裝置由使用單位按國家規定的周期送檢。合格后,取得專用標識。
5.2.2 法定實行強制檢定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必須按國家法定機構規定的周期到指定的地點送檢。非強制檢定的設備按公司規定的檢定周期和校準方式送檢。
5.3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使用
5.3.1 各使用單位要保證監視和測量裝置工作環境達到有關的技術要求。
5.3.2 各使用單位的操作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考核。檢定必須執行國家現行檢定規程。
5.3.3 各使用單位要根據該設備的性能、結構及使用注意事項,制定相應的維護、保養、操作規程。
5.3.4 各使用單位計量管理人員對所屬單位的監視和測量裝置建立臺帳,對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校準狀態進行監督,發現失準的設備,有權停止使用。
5.4 監視和測量裝置的安裝、搬運、貯存、維護保養、封存、重新啟用以及停用
各使用單位根據公司計量管理體系和設備的特點制定相應詳細的規定。
5.5 檢定人員的要求
5.5.1 檢定人員均應取得有效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5.5.2 檢定人員每年應參加地方或上級部門舉辦的培訓班,提高人員素質。
6 相關文件
《計量器具管理辦法》
《計量管理條例》《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管理規定》
《計量器具使用、保養、維護制度》
《物資計量檢斤及數據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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