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化問題提出之初就十分重視。1995年4月,我國派代表參加了ISO/OHS特別工作組,并分別派員參加了1995年6月15日和1996年1月19日ISO組織召開的兩次OHS特別工作小組會。1996年3月8日,我國成立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標準化協調小組”。1996年6月13日召開了關于OSHMS的國內研討會,來自原勞動部等20多個部委和直屬企業的30多位代表參加了此次研討會。
1998年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提出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CSSTLP1001∶1998)。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下發了在國內開展OSHMS試點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國家經貿委依據我國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結合國家經貿委頒布并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所取得的經驗,參考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制定并發布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進一步推動了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向科學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國家經貿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中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實施和定期評審國家關于在用人單位內建立和推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政策。為確保國家政策及其實施計劃的一致性,有關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框架中應承擔如下職責:
(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統一管理和宏觀控制,保證各機構間的必要協作關系,并定期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有效性;
(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指導委員會下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委員會,分別負責認證單位的資格認可工作和審核員的培訓、考核和注冊工作;
(3) 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為全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擬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及實施指南;
(4)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和本地區推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
(5) 國家認可的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協助用人單位建立并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上述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各層次的參與,發揮各級各類行政部門和技術服務機構在推動用人單位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作用。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國家框架如圖所示。
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國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