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5日16時55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后所鎮昌源煤礦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60萬元。
一、礦井概況
昌源煤礦屬個體私營企業。2003年7月開始籌建。2004年3月,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無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未經審查批準的情況下,一號井和二號井同時違法違規開工建設; 2005年12月,云南省煤炭工業局同意建設昌源煤礦。該礦未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未安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2005年1月~2006年10月,昌源煤礦原煤產量為45927.4噸,其中二號井41527.4噸。此次事故發生在昌源煤礦二號井。
2006年1月,該礦因手續不全被國家煤礦安監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為關閉礦井。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合格,礦井漏風嚴重,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掘進作業點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因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供電電纜絕緣損壞,造成芯線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昌源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停產指令,違規建設,非法生產。昌源煤礦二號井以包代管,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礦井無正規設計,采掘布置混亂;礦井漏風嚴重,串聯通風,未安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井下機電設備失爆現象嚴重。
二是后所鎮煤炭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徹底制止昌源煤礦違規建設和非法生產。富源縣煤炭工業局明知昌源煤礦手續不全卻違規向該礦下發開工通知,明知昌源煤礦屬于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礦井卻研究上報置換保留該礦,且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弄虛作假。富源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對昌源煤礦違反停建指令多次打開密閉違規建設和非法生產的問題監管不力。曲靖市煤炭工業局明知昌源煤礦屬于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礦井,卻研究同意置換保留該礦,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
三是富源縣、后所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明知昌源煤礦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開工建設,卻未對昌源煤礦進行查處和取締。富源縣、后所鎮公安部門在昌源煤礦未提交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違規審核、批準該礦購買火工品。
四是后所鎮人民政府未能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昌源煤礦違規建設和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富源縣人民政府對縣煤炭工業局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的弄虛作假問題失察。曲靖市人民政府對富源縣人民政府上報的關閉礦井方案審核把關不嚴。
五是南方電網集團富源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在昌源煤礦未能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及完整的相關用電資料情況下違規批準供電。
六是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曲靖監察分局監察三室在未到礦井現場檢查的情況下,違反執法程序下達對昌源煤礦的現場處理決定書。
3.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移送司法部門處理12人。其中:
1. 嚴幫汝,昌源煤礦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 黃買權,昌源煤礦二號井投資人、承包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3. 蔣成輝,富源縣煤炭工業局后所分局局長。涉嫌玩忽職守罪。
4. 敖成壁,富源縣煤炭工業局黨委書記、局長。涉嫌濫用職權罪。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2人。其中:
1. 肖煥春,富源縣煤炭工業局后所分局職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 董默,中共黨員,富源縣煤炭工業局中安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劉永家,富源縣煤炭工業局黨委副書記、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 徐尤坤,曲靖市煤炭工業局黨委書記、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 孫家奇,富源縣林業局黨總支書記。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安鎮鎮長、黨委副書記。期間,明知富源縣關閉礦井情況呈報表中遣散職工花名冊、礦井建設投入統計表以及關閉井口前后照片是偽造的,卻在關閉礦井情況呈報表上簽字同意上報,對此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 王紹江,中共黨員,富源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7. 胡永海,中共黨員,富源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負責火工品審批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8. 袁常德,富源縣后所鎮黨委書記。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 陳金林,富源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 彭志能,富源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11. 張浩興,中共黨員,南方電網集團富源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市場營銷部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煤礦的處罰及對有關部門的處理
沒收昌源煤礦違法所得734.8萬元,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3674萬元。
依法關閉昌源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