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8日8時17分,阜新礦業(集團)五龍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當時死亡27人,傷36人,其中重傷5人經搶救無效于7月6日至13日死亡。共造成3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39萬元。
(一)礦井概況
五龍煤礦隸屬于阜礦集團公司(國企)。礦井設計生產能力為150萬噸/年,經技術改造,2005年核定生產能力220萬噸/年,2005年實際生產煤炭172萬噸。屬高瓦斯礦井。證照齊全。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32采區集中皮帶機尾處的盲巷密閉失修,未及時修復,閉內瓦斯滲出,其濃度達到爆炸界限,該處下部煤炭氧化自燃,產生高溫火點,導致發生瓦斯爆炸事故。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該礦一些領導重生產、輕安全。對監察部門的監察指令整改不力。瓦斯管理混亂,不重視密閉管理,大多數沒有對密閉進行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也沒有處理,留下重大事故隱患。
二是阜礦集團公司對五龍礦"一通三防"管理監督、檢查、指導不力。
3.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3名事故直接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楊德林,阜礦集團五龍煤礦通風隊副隊長
2.曲丹,阜礦集團五龍煤礦通風隊隊長
3. 劉浩,阜礦集團五龍煤礦通風隊主管工程師。
給予其他19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
1. 李戈,五龍煤礦總工程師,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王大光,五龍煤礦黨委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 劉廷波,五龍煤礦礦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
4. 宋景春,阜礦集團總工程師,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5. 陳必成,阜礦集團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免去總經理職務。
(四)對事故煤礦的處罰
暫扣五龍煤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該礦停產整頓,由煤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依法對五龍煤礦罰款1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