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31日12時16分,靖遠煤業公司魏家地煤礦發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死亡29人,受傷19人,直接經濟損失995.70萬元。
(一)礦井概況
魏家地煤礦為省屬國有重點煤礦,隸屬于靖遠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礦井“五證一照”齊全,均在有效期內,礦井1975年9月正式開始建井,1989年12月15日建成投產。礦井設計生產能力15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105年,2005年核定生產能力150萬噸/年。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塵具有爆炸性。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1109綜采放頂煤工作面瓦斯排放巷靠近工作面28米的一段與采空區相連,該段巷道內瓦斯處于超限狀態得不到處理,造成瓦斯積聚并達到爆炸界限;6號聯絡巷口向工作面側14米至17米處瓦斯排放巷內的金屬錨桿的螺母或金屬托板,受巷道頂幫壓力的突然擠壓崩落時與錨桿高速摩擦(捋絲)產生的火花,引爆了該段巷道內積聚的瓦斯,發生爆炸。
2、間接原因
(1)高瓦斯突出煤層選用綜采放頂煤采煤方法在瓦斯管理技術方面存在薄弱環節。
(2) “一通三防”管理工作不到位,1109工作面瓦斯排放巷內瓦斯檢測留有死角,對6號聯絡巷至工作面采空區一段瓦斯排放巷內瓦斯情況不進行檢查,致使這段巷道瓦斯超限情況無法掌握,導致積聚的瓦斯不能及時處理。
(3)1109工作面瓦斯排放巷6號聯絡巷的短路風量稀釋該巷瓦斯濃度,使安設在巷口15米處的甲烷傳感器(T4),不能反映出6號聯絡巷以里至工作面28米內的瓦斯真實濃度,使該段巷道內的瓦斯長期處于失控狀態。
(4)1109工作面瓦斯排放巷采用錨網索噴聯合支護,在巷道壓力增大變形嚴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錨桿或錨索螺母無法承載過大拉力從錨桿或錨索上崩出時摩擦產生火花,在安全上存在事故隱患。
(5)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執行不到位,瓦斯抽放不適應生產需要,抽放效果不能滿足機械化程度高、開采強度大的放頂煤開采的要求,過分依賴風排,在通風和瓦斯管理上處于被動局面。
(6)安全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瓦斯檢查制度落實不夠,對1109工作面瓦斯排放巷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排查和整改。靖遠煤業公司對該礦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監督檢查不力。
(7)在近幾年安全狀況較好,連續多年沒有發生瓦斯事故的情況下,思想認識有麻痹現象,從意識上放松了瓦斯治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3、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
給予16名責任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
1.王新亮,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生產技術部主任科員、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師自府,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安全檢查部主任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賈均,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生產技術部副部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4.陳學志,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5.趙之銘,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安全檢查部部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6.王炯卿,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副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7.王愛民,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準采隊隊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8.焦存福,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副礦長兼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9.朱維祖,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副礦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0.強成宗,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黨委書記。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劉漢邦,中共黨員,魏家地煤礦礦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并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12.武沖,中共黨員,靖遠煤業公司生產技術部通滅組組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3.朱文科,中共黨員,靖遠煤業公司安監局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4.李虎林,中共黨員,靖遠煤業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生產技術部部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5.高小明,中共黨員,靖遠煤業公司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記大過處分。
16.李俊明,中共黨員,靖遠煤業公司副總經理。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對上述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人員,由當地紀檢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責成靖遠煤業公司總經理王軍向上級主管部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