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釋義】本條是關于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一)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
(二) 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極有可能危及對方的生產安全。特別是在采礦作業、建筑作業等特殊類型作業中,因為作業本身對工作區域內地表結構產生巨大影響,改變了周圍的地理環境,更增加了潛在的風險。在此種場合,雙方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積極配合更為重要。為分清安全責任、降低作業風險,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的檢查與協調工作,兩項工作都是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因此,本條處罰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在上述情況下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違法行為。
(三) 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是行政責任。由輕到重分為兩個層次:責令限期改正和逾期未改正時的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限期改正的目的并不在于懲罰責任人,而在于敦促其及時彌補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漏洞,以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由有權進行處罰的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對于逾期不改正的生產經營單位,本條規定了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是暫時剝奪生產經營單位行為能力的一種法律制裁方式。停產停業期間,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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