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使用的規定。
(一) 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能夠對勞動者的人身起保護作用,使勞動者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各種用品。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是其一項法定義務。《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本條的規定,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是相銜接的。據此,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不提供,也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是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切實保護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前提。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減少成本,不顧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隨意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或者自己生產此類用品,這些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提供給勞動者,必然帶來事故隱患。勞動防護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就意味著,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一般不能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其技術要求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除外)。
勞動防護用品的國家標準是指GB11651-89《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該標準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其技術要求作了規定。為了指導用人單位合理配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國家經貿委又組織制定了《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該標準是參照國家標準制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上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提供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 必須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從實踐中發生的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看,有的并不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提供勞動用品,或者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造成的,而是由于從業人員沒有按照使用規則佩載、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從業人員不懂得使用規則,也可能是知道而不按要求去做。因此,為了使勞動防護用品真正發揮作用,保證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除了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外,還必須采取切實措施,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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