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責任制度的規定。
(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如何,對于安全設施能否真正“安全”,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設計質量如何,又與設計人、設計單位的設計能力和工作態度密切相關。因此,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對于增強設計人、設計單位的責任心,保證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明確發生事故后的有關責任劃分,意義重大。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其含義主要是:
1. 設計人、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安全設施設計任務,不得擅自超越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任務。
2. 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保證安全設施的設計質量。要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加強設計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設計文件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應配套,細部節點應交代清楚,標注說明應清楚、完整;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等,應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
3. 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因安全設施問題造成的后果負責。對于因安全設施設計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承擔必要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根據《礦山安全法》第8條的規定,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征求原參加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機構改革后國務院部門職責的劃分,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已經不再承擔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這部分職責,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承擔。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也應當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查。國家有關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各自審查職責,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予以批準;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有權責令有關設計人、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或進行修改,經重新設計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準。審查部門和負責審查的人員對于其審查結果負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予以批準,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審查部門有關負責人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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