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一)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的局面不會自然出現,必須有人具體管,有人具體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中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分析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看出,在諸多的事故原因中,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因。特別是在實行市場經濟以后,這個問題更加突出。因此,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方面的義務,對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是十分必要的。
本條規定首先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法定要求:“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里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獨立的部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不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員。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危險因素大,生產安全問題比較突出。因此,本條對上述生產經營單位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既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本條未作具體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模大小、安全生產狀況等實際情況,自主作出決定。一般來講,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只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則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根本上說,無論是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以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
(二) 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要求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危險性相對較小,因此,根據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本條對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也相對靈活一些,給了生產經營單位更多的自主權。既根據這些單位的不同規模,分別作出要求: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考慮到其規模較大。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也可能較大,因此也要求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則不要求其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可以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還可以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而是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本條中的“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承擔其他工作,同時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具有相關安全方面的專業技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方面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如目前在廣東、上海等地實行的安全工程師就屬于這類人員。這類人員可以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符合一定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承擔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工作,在立法上是全新的內容,可以說是一種突破,它改變了以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只能來自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做法,具有幾個方面的積極意義;首先,這類工程技術人員是專門人才,在管理經驗、管理水平方面比較高;其次,這類工程技術人員獨立于生產經營單位之外,可以不受或者少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干予和影響,有利于真正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再次,對那些規模小、人員少、安全生產問題不多的單位,方便其精簡機構和人員,降低管理成本。當然,這類工程技術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不單純是一種勞務關系,不是委托人給了錢,找了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就完事大吉了,也不是委托人給了錢,就委托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或者委托人讓怎么做就怎么做,應當說二者之間在經濟利益關系之外,還存在著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工程技術人員也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生產經營單位在委托時,必須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應當說明的是,單純從安全生產的角度考慮,要求每個生產經營單位都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不為過。但考慮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上,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做到在有利于保障安全生產的同時,盡量尊重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自主權,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本條規定即體現了這一指導思想。
(三)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并不因此而解脫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的義務,而仍應承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這一規定,進一步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在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因此,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將安全生產管理事宜委托給工程技術人員就完事大吉,必須積極協助并及時督促、檢查接受委托的工程技術人員,促使其認真履行管理工作義務。發現受委托的工程技術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建議。對本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要及時予以處理,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免除責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接受委托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工程技術人員不承擔責任,其也應當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一篇:安全生產法釋義/第二十條
下一篇: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