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1.是保障工傷職工的救治權與經濟補償權;
2.是促進工傷預防與職工的康復;
3.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二、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國際上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基本奉行“無責任補償”原則、補償直接經濟損失的原則、保障與補償相結合的原則、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1)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是基于“職業風險理論”。在生產過程中,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的風險總是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
(2)補償直接經濟損失的原則是補償從事職業性生產工作過程中遭受到工亡、傷致殘后的收入損失。
(3)保障與補償相結合的原則。工傷補償性質屬“經濟損失補償”,包括保障與補償兩個方面。
(4)預防、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運用工傷保險的機制促進工傷預防,不僅是減少基金支出的需要,更是工傷保險積極意義所在。從被動補償走向積極預防,是社會進步的標志。
三、什么是工傷?什么是工傷保險? 答:工傷亦稱職業傷害,指職工在工作中所發生的或與之相關的人身傷害,包括事故傷害和職業病以及因此造成的死亡。
工傷保險是國家針對工傷風險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二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三是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四、工傷保險中,用人單位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
1、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2、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和避免職業病的危害。
3、發生工傷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4、履行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義務。
5、支付按規定應由單位支付的有關費用和工傷職工待遇。
6、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主要有以下權利:
1、在職工發生工傷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費用和待遇。
2、舉報監督的權利。
3、對工傷認定受理或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有依法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工傷保險中,職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條例》規定了職工的基本權利:
1、按《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利。
3、舉報監督的權利。
4、對工傷認定受理或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有依法提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條例》規定了職工承擔相應義務:
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危害。
2、發生事故和職業病傷害,積極配合治療和康復。
3、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六、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2)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作出差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七、哪些情況視為工傷?
答:(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于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八、哪些情形不得認定工傷? 答:(1)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2)醉酒導致行為失控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九、什么是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答: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后,有時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在這段時間內從事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與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因此,條例規定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衣物和工具等。
十、什么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意外傷害的? 答:“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十一、什么是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答: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的工作。這里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
十二、如何進行工傷認定?
答: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條例》具體規定了七種受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其中職業病是指國家列入職業病名單中的疾病。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但是,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后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職工或者其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申請的材料,需要補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材料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三、如何進行工傷鑒定? 答: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是全市唯一有權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應提供以下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和診治工傷(職業病)的病歷(有效復印件)、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