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工傷保險首次立法的主要內容
中國工人的工傷保險制度首次立法于新中國成立初期,其標準是1951年政務院公布,1953年重新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部綜合性法規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內容,初步形成了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后來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對工傷保險等問題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勞動保險條例》頒布之后的幾十年中,客觀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許多條款已不適應現實狀況,但是至今沒有新的立法替代,直到1996年8月12日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重新作了較大的調整。
《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實施范圍是企業、包括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及合作社經營的廠、礦等,實施對象包括了上述企業職工、學徒工、臨時工和試用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和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但是,后來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偏差,僅限于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范圍。
(一)工傷醫療和康復待遇
職工因工負傷后,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以及住院時的膳食費(后改為2/3)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負擔。在醫療期間原標準工資照發,如果必須安裝假腿、假手、義眼、其所需費用,也完全由企業行政方面負擔。
(二)因工傷殘撫恤待遇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退休費,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退休費。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職工,退休費也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給付。
2、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分配適當工作。如果遇到減少工資的情況,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標準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10%~30%。
(三)因工死亡待遇
1、由企業行政發給死者家屬相當于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的喪葬費。
2、供養親屬撫恤費:按照供養親屬人數,為死者本人工資的25~50%,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中國的工人在工作和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職業病均按工傷處理享受因工傷殘和死亡的相關待遇。職業病劃分為九大類,共99種。
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傷由民政、人事部門管理,實行有別于企業的管理辦法,傷殘等級也與企業不同,共分為四等六級。
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作法
1996年原勞動部在總結各地試點的基礎上制定《試行辦法》之后,有力地推動了各地試點工作。到1998年底,全國已有28個省、自治區的1713個縣市開展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參加職工3718萬人。
目前全國多數地區按照《試行辦法》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行工傷保險改革。改革的基本作法是,圍繞建立基金制度調整工傷待遇,擴大實施范圍,實行社會化管理。這也是新舊制度之間最大的區別。具體內容如下:
(一)建立了工傷保險基金制度。各地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工傷保險基金,以地(市)、縣為單位,集中調劑和使用。
(二)實行差別費率。所謂差別費率,即根據各行業工傷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規定不同的費率標準。還規定了在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對單個企業實行浮動費率。其目的是利用經濟杠桿的作用,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自我約束和激勵機制。
(三)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各種所有制的各類企業和勞動者,與勞動法實施的范圍相一致。
(四)調整了待遇結構。過去的工傷保險只是從保障和維持基本生活出發。新規定不僅調整了定期撫恤待遇,而且對于被鑒定為1~4級的工傷職工增加了一次性經濟補償。使那些蒙受巨大損失的家庭有所補償。
(五)提高傷殘待遇的總體水平。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擴大計發基數。把現行的以標準工資為基數改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基數,從而相對提高了保險待遇。
2、保障工傷醫療。工傷發生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負擔費用。
3、明確工傷醫療期為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都可延至36個月。在醫療期內企業停發工資,按月發給工傷津貼。醫療期滿或者鑒定傷殘等級后,停止支付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4、傷殘撫恤待遇。(1)被鑒定為1~4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退出企業,按月發給本人工資90%~75%的傷殘撫恤金,并發給相當本人24~18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被鑒定為5~10級的屬于大部分和部分喪失勞動尚能工作的,按傷殘等級發給,相當于16~6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被鑒定為5~6級傷殘職工,企業難以安排適當工作時,應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的70%的傷殘撫恤金;(4)被評為7~10級傷殘的職工,本人自愿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5、死亡待遇。(1)喪葬費由現行的3個月增至6個月當地平均工資;(2)按本月發給供養親屬相當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或40%的撫恤金,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3)同時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以幫助解決其家庭困難。
(六)制定了因工評殘標準。企業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10級,其中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工傷保險改革的初步效果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試行辦法》實施以來工傷保險改革工作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一是,逐步規范了各地的改革辦法。統一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待遇標準,使各地有章可循;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偏低的問題,進一步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從而調動了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三是,發揮了社會保險互助互濟、共擔風險的作用,解決了企業之間負擔工傷費用畸輕畸重的問題;四是,實現了關于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化、制度化;五是,從工傷保險角度,初步建立起事故預防機制。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及采取安全獎勵措施后,1997年以來已經出現事故下降的好勢頭。
四、改革過程中值得研究的問題
1、關于擴大覆蓋面的問題
(1)由于經濟條件所限,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縣市為1713個,參保人數約4000萬人,分別占全國縣市總數及職工人數的80%、29%。絕大多數職工尚未參加工傷保險。距《試行辦法》的要求,即覆蓋境內所有企業的勞動者,差距仍很大。(2)絕大多數地區工傷保險范圍不包括鄉鎮企業。而城鎮集體企業、外資和私營企業,大多數沒有參加。(3)機關事業單位按照軍人撫恤辦法,并不能解決工傷保險的所有問題。應當建立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統一制度,進行統一管理。特別是我國東西部經濟差別較大,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除非提出一個能兼顧各個方面的利益,更加符合客觀實際,能為財政、企業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政策,否則實現擴大覆蓋面仍是一紙空文,無法落實。
2、關于規范管理問題
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下達后,不少省市沒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因此出現了一系列管理的問題。一是組織人員不到位;二是認定程度不健全,社會化管理不到位;三是差別費率不規范;四是工傷保險政策不配套。這些問題都有待于各級政府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辦法,加強管理,使工作做到制度化、規范化。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國家有關方面的努力,早日實現立法。
3、關于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問題
1996年國家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目前鑒定工傷致殘的惟一標準。其實施兩年來,為推動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起了重要保證作用。但國家對于因病和非因工致殘的鑒定沒有相應的辦法。特別是如何確定傷殘程度,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關系到能否按照有關文件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再者,機關事業單位沿用軍人評殘辦法,與企業中實行的新評殘標準不完全對應,這就面臨一個新的課題,是否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我認為對于一個傷殘人員來說,傷殘程度是輕是重,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以器官損傷程度為標準,而不應區分因工非因工,也不應追究受傷者的身份。從長遠看,應該制定全國統一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使其更具有科學性、完整性及權威性。
4、關于工傷預防、經濟補償與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問題
安全生產與工傷保險兩方面,具有重要的連帶關系。二者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解決好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無疑會對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起重大的促進作用。在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安全事故也頻頻發生,職業危害給人們帶來巨大的損失,說明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并不樂觀。也反映出工傷保險制度存在某種程度上的不完備。經濟補償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核心,但是工傷保險的任務決不僅僅是經濟補償,還要研究預防和補償相結合,與企業安全生產相結合。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享有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力,這才是工傷保險事業的根本目的。最終效果要實現維護、恢復、增進職工的身體健康,保護生產力,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只有實現三者有機的結合,才能充分發揮其保險職能。希望各級工傷保險干部大膽探索實踐,根據國情國力,力求少花錢多辦事,為廣大職工群眾辦實事。爭取使中國工傷保險改革用一兩年的時間邁上新臺階,為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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